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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即第八十条与第八十二条,刑事拘留及逮捕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强制性措施,其适用情形各有差异。
其中,刑事拘留可在特定情况下先行执行,而逮捕则需经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裁定方可实行。
因此,刑事拘留与逮捕既可同步进行,亦可依次展开,具体实施方式将视案件实际情况以及法律程序的规定而定。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若公安机关在初步调查之后,认定犯罪嫌疑人具备刑事拘留的资格,便可先行采取拘留措施;
在拘留期间,如证据确凿、且满足逮捕条件,则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先刑事拘留还是先抓获
在刑事调查环节,通常会先行逮捕犯罪嫌疑人,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是否需要实施刑事拘留做出裁决。刑事拘留乃为确保嫌疑人无法逃脱司法机关的侦查或者防止其实施其他犯罪的一项强制性措施。逮捕则是一种具体的抓捕行动,往往在具备充分的证据证实某人确有犯罪嫌疑的情况下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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