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所的流程怎么走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若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刑事拘留处理,则具体操作程序如下:首先,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任务过程中,必须向其出示拘留证以示合法性;
其次,在完成拘留之后,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关押,且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再次,除非出现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否则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最后,如若存在有碍侦查的特殊情况,也应在该情况消除后,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所能不能寄信进去
完全可以这样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刑事拘留期间,有权与其辩护律师进行通讯交流;经过看守所批准并经过审核信件内容之后,他们还可与家人进行书信往来。刑事拘留则是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负责办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若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对那些目前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具有严重犯罪嫌疑的人员,所采取的暂时性地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必须向其出具相应的拘留证明文件,并且应当在拘留行为发生后的二十四个小时内在法定情形下将相关人员送往当地的看守所进行关押。与此同时,除非存在非常特殊的情况,否则公安机关需要在前述规定的时间内,向被拘留者的亲属于以通知书的形式通报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因为某种客观因素影响了侦查工作的开展,那么待问题得到解决之后也须尽快补上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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