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界定信用卡诈骗罪中的行为犯罪,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可将其归纳如下几种情形:首先,通过伪造合法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获取的信用卡实施欺诈活动,这属于第一种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
其次,以过期、失效的信用卡作为工具进行诈骗行为,此属于第二类信用卡诈骗罪;
再者,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这是第三类信用卡诈骗罪;
最后,恶意透支信用卡,即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出了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发出催收通知后仍然拒不偿还,这种情况也被视为信用卡诈骗罪。
以上四种行为若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便可被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至于具体的数额标准,则由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并会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状况而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的事实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对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进行深入分析,其中涉及到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手段、诈骗所得金额、是否具有还款意愿及能力等多方面因素。
若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且诈骗所得金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信用卡诈骗如何定论诈骗罪
凡满足如下条件之一者,便可被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首先,此罪行的主体通常为普通公民,但并不涉及到任何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次,其主观心态须明确为故意为之,并以非法侵占他人财务为最终目的;
再者,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以及相关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最后,在客观方面,必须有证据证明实施了以下行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者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从而骗取公私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涵盖了诸如伪造信用卡、使用失效信用卡、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多种违法行为。在这些行为达到了被称为“数额较大”的特定标准之际,便可以被定性为刑事犯罪。具体的数额红线由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在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将会全面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实施手段、涉及的金额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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