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当天通知家属吗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明确指出,当公安机关执行释放被捕者或对逮捕强制性措施进行改变时,有义务将此事项告知原始批准实施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这也就是说,若公安机关决意对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采取保释候审的方式,那么他们就必须迅速地向最初批准逮捕的法院通报上述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相关条款并未明确定义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通知其家属,然而从整个刑事诉讼法的大框架及其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鉴于家属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主要利益关联方,应尽可能于适当时机尽快获悉此类信息。
正是由于这些因素,虽然法律条文并未对此规定需完全通知家属,但根据法律原则以及实践经验,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被取保候审之后,家属理应得到及时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取保候审当日可否折抵刑期
在取保候审之当日,并不具备直接折抵刑期的可行性。所谓“取保候审”,乃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措施。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下,这一名词所代表的含义为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采取的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以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的强制性措施。
然而,需明确的是,取保候审并非一种刑罚方式,亦未涉及任何形式的人身自由限制,因此无法直接折抵判决之后的刑期。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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