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得多久结束案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采取保证金方式担保、保证人方式保证或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的取保候审措施,其最长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
因此,此类情况下的取保候审期限通常应当在这一范围之内严格遵守。
但如若在此期间内发现有证据显示当事人并不适用于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届满,则应当立即解除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得满足什么
关于取保候审人员的特定要求如下所示: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认为有可能被判以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其次是在可能会被判处有限期徒刑甚至更重刑罚的情况下,只有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才不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威胁的;
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同时处于妊娠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前提是这样做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一定时间,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那么他们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版)第七十九条之具体条款规定,当采用缴纳保证金的方式进行担保、依靠保证人或由保证人为被取保候审人员提供担保,并且同时要求缴纳保证金时,所设定的最长取保候审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因此,在这种情形之下,取保候审的期限必须严格地控制在这个规定的时间范围之内。然而,如果在这段时间内发现了新的证据表明该当事人不适合继续接受刑事追责,或者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达到法定的上限,那么就应该立刻解除对该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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