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倘若一名因案获准适用缓刑制度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便犯下新的罪行,例如蓄意伤害他人之行为,应对此种情形采取撤销缓刑的处理措施,同时对于所犯新增罪行进行审判和量刑裁决。
若要将故意伤害罪与先前罪行共同执行刑罚,应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相关规定办理,即决定执行何种刑事处罚。
若出现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之情况,还有可能对该犯罪分子实施撤销缓刑、执行原有刑罚的严厉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缓刑期间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规定
在判定故意伤害罪的是否适用缓刑时,需要遵循相应的量刑标准:被判处拘役以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倘若其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且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便可依法宣告缓刑。
然而,当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宣告刑仅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况下,如果该犯罪行为是由民间矛盾激化所引发的,或者被害人存在明显的过失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亦或是被告人能够积极地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那么也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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