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刑事拘留找关系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款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对嫌疑人采取拘禁措施之时,务必出具相应的拘留证明文件,同时应于拘禁之后二十四个小时内,向其家属发出相关通知,唯有在存在可能妨碍调查事宜之际方可例外。
然而,该法规并未明确提及利用“关系”对刑事拘禁的合法性产生影响。
因此,从当前法律体系的视角来看,刑事拘禁的决定不应该受到“关系”因素的左右。
倘若有人试图借助“关系”来干预刑事拘禁的过程,那么此种行为很可能触犯法律所设定的程序与原则,甚至可能被视为对司法公正的严重干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找关系能不能保释
倘若因涉及色情活动而面临刑事拘留的风险,当事人有权申请保释。
然而,这种权利是有先决条件的,即必须满足保释所需具备的法律标准。这些条件主要包括:被指控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处独立适用的附加刑法;被指控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罚金以上的有期徒刑,但如果采取保释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被指控犯罪行为的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已经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如果采取保释措施,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保释措施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将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之时,需严格开具拘留证,并且应当于被拘留人被羁押后的24小时之内,尽速通知其直系亲属或其他有密切关联之人有关此情况,除非在此过程中需要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而无法及时通知。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法律制度并不承认所谓的“关系”能够对刑事拘留这一严肃执法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因而,任何企图利用“关系”来干涉、左右刑事拘留整个过程的行为,均极可能严重破坏法制尊严以及司法公正性的原则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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