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可以一直关多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已被采取拘留措施的人员,若认定其需进一步逮捕以获取更全面的证据或为维护社会安全起见,应于拘留期限内(即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审查批复。
然而,如果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形,如流窜犯罪、多次犯罪以及团伙犯罪等,那么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予以延长,延长期限从一日至四日不等。
对于此类重大嫌疑人而言,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长达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则需在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批准逮捕申请后的七日内,对是否批准逮捕做出最终裁定。
因此,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延长至三十天,再加上提请审查批准的三日至三十日,总计不得超过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可保释吗
在涉及刑事犯罪的领域中,触犯法律的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利申请取保候审,然而这必须基于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自适用某项附加刑的惩罚;
其二,在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时,他们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并不致引发对社会安全的潜在威胁;
第三,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那么此时也需要考虑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取保候审的机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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