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罪犯在接受羁押与惩戒性质的执行期间内,如能坚决遵循监政府的法规制度,良好地接受社会道德的再教育和心态重建,确实具有深深的忏悔之意并有所改正,亦或出现了突出的革新现象,即有显著立功表现的,均可予以适当程度的减刑。
对于涉及到盗窃罪行的罪犯而言,若其在服刑期间,能够充分展示出上述的优良适应表现,例如坚决遵循监政府的法规制度、积极参与由社会提供的再教育和心态重建项目、呈现出真实且深切的忏悔之意以及有显著的立功表现等,那么在法院审理减刑案件的过程中,他们很可能会被认定为符合减刑的条件。
然而,具体的减刑幅度和条件,则需根据罪犯的个体情况以及法院的最终裁决来进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盗窃罪赔偿了可以立案吗
如若犯罪嫌疑人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为手段进行盗窃,由于该行为已然触及刑法构成犯罪,因此此类案件属于公共利益所关注的公诉案件之列。尽管如此,在犯罪嫌疑人与受害者达成私人和解之后,相关部门仍有权对案件进行立案处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不包括渎职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真诚地表达出自己的悔意,并通过向受害者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受害者的谅解,且受害者也愿意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话,那么双方当事人便可自行和解。
然而,对于盗窃罪的犯罪分子来说,他们除了要面临法律的制裁之外,其所盗取的赃款赃物亦需依法予以追回。如果能找到受害者,则应将赃款和赃物归还给受害者;若是无法找到受害者,则应将赃款赃物上缴至国家财政。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明文规定,已被判罚的罪犯在服刑期限内如能够严格遵守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并有确切的立功表现,则具备了获得减刑的资格。特别是针对那些因偷盗罪行而身陷囹圄者,他们只要能够表现出适应良好的行为特征,比如循规蹈矩、参与教育培训项目和明确表达从新做人的决心以及立下显著的功劳业绩等,在由法庭进行审判时很可能会判定他们符合减刑的相关条件。然而,具体的减刑幅度与条件还需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庭最终做出的裁决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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