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驾取保候审再次驾车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文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属于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之一。
在案件处于取保候审阶段时,若涉案人员再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则极有可能触犯“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相关条款。
因此,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以危险驾驶罪中处罚较为严重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至于具体的处罚标准,需结合实际情况与法律法规予以综合考量并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醉驾取保候审押金怎么处理
酒驾取保候审之后,被保人有义务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限内严格遵守各项相关规定的,当取保候审之期走到尽头之时,凭借解除取保候审的正式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书,可前往银行领取之前所交押金的退还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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