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罪怎么知道到没到检察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若公安机关已将相关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公诉,而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时,应将该份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给公安机关。
如若公安机关对这一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请求,倘若其意见未得到采纳,亦有权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交复核申请。
因此,关于开设赌场罪的案件,若已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并提起公诉,但最终检察机关却做出不起诉决定,那么此项决定将会以不起诉决定书的形式送达至公安机关。
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若对此决定持有异议,则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或复核申请。
然而,若案件尚未进入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环节,抑或是检察机关决定起诉后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那么便不会出现上述的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以及复议、复核程序。
换言之,若案件尚未进入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检察机关决定起诉后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那么我们便无从得知检察机关是否曾做出过不起诉决定。
反之,若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那么此项决定将会送达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享有申请复议或复核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二、开设赌场罪会被判刑吗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犯下开设赌场罪行将会面临刑事审判,量刑标准一般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需要缴纳罚金。若犯罪情节严重,则可能判处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负担相应的罚金责任。而开设赌场罪是一种行为性质的罪名,主要考察其在客观层面是否具备了聚集众人进行赌博、非法开设赌场以及将赌博作为职业等违法行为。一旦赌场正式投入运营,并且有实际人员参与其中进行赌博活动,那么便构成了该罪名的既遂状态,无论开设者最终是否获取到经济利益都不影响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对于检察机构所移交的案件,如果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须应对公安机关进行不起诉决定书的文书送达工作。而若是公安机关对此持有异议,他们有权提出复议要求或者向上一级检察机构提交复核申请。然而需注意的是,以上程序仅仅适用于案件尚未通过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环节,或者已经进入到审判阶段但仍未能达到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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