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客体包括电子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所涉及的实质对象即为公共与个人财物的所有权和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品已然纳入财物范畴之内,理应划归盗窃罪的实质客体范围。
具体而言,若行为人实施数额较大的电子产品盗窃,或者其行为具有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械行盗、扒窃等恶劣情节,根据该法律条款的明确指出,此种情况下,行为人有可能会被判定构成盗窃罪名,并继而承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客体要件包括什么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一基本法益。对于盗窃犯罪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并处或单独适用罚金;如果涉案金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则可能被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相应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文缉定,第二百六十四条揭示了盗窃犯罪所包含的主要实质性侵害目标,那便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及其利益。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处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浪潮中,电子类商品已经无可争议地被囊括进了财产的大范畴内。依照基本法学理论,这无疑把电子商品也列入到了盗窃犯罪的实质性损害客体之中。换言之,倘若某些行为人犯下了涉案财物价值巨大的电子产品盗窃案件,抑或是其所为行为有着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武器进行盗窃、秘密盗窃(即扒窃)等恶劣情节时,根据这个权威的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这些行为人很可能会被判定为构成盗窃罪名,进而必然要承担相应的刑罚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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