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行为叫赌钱罪怎么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规中的第三百零三条明确指出,所谓的赌博罪,是指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通过设立赌场、吸引众多人群参与赌博或者是在社会中以赌博为主业的行为。
若某人被确认触犯了赌博罪,通常将接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处罚,同时还有可能被课以罚款。
至于个人所涉案件是否构成赌博罪,则需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1.是否出于盈利动机:参与赌博活动时,若是为了实现赢钱或获得经济利润的目的,通常可以被判定为具有盈利意图。
2.是否符合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特征:倘若频繁参与赌博活动并将赌博作为主要收入来源,这种现象在法律上被理解为"以赌博为业"。
3.行为的详细情况:如赌博行为发生频次、规模大小以及涉及金额等各种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什么行为叫帮信罪
1、即使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他人蓄意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并将可能对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重大损害,也能抱着乐见其成或者放任不管的态度。
2、对于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这一事实,行为人必须明确知晓,也就是说,他必须清楚地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个事实。
3、在判断帮信罪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时,应依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第七条所规定的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同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多方面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
4、如果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的是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或者是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那么这些都可以被视为法定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但是,如果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并不知情,则不应以此作为定罪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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