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不还去哪里告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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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借款方未按时还款,贷款方可在借款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自然人借款人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法人或其他实体则在其实际住所地法院起诉。如借款人有多处住所,各相关法院均有管辖权,贷款方可任选其一进行诉讼。
到期不还去哪里告

一、到期不还去哪里告

若借款方未能按时偿还借贷款项,贷款方可选择在相应借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自然人借款人而言,贷款方可前往对应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而针对法人或其他非自然人实体性质的借款人,贷款方则可选择在该等借款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倘若借款人拥有多个住所地或常驻地,且分别位于不同的人民法院辖区内,那么上述各人民法院均享有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在此情况下,贷款方有权自主选择其中任何一家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到期不还去什么地方起诉

若借款方未能按期归还应付款项,作为债权人的您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借款方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申请。但如若借款方的常驻地址与实际居住地点不吻合,债权人仍可合法地向其常驻地址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在此情况下,如果参与争议事件的各方当事人均已成为被告,同时他们各自的居住地或者常驻地点分布于不同的底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那么所有相关的基层人民法院都应当具备相应的审判权限。作为债权人的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其中任何一家具有管辖权的底层人民法院来发起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若借款方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作为债权人的贷款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借款人户籍所在地或者贷款合同约定地(前提为协议中明确载明)的辖区范围内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个人而论,贷款人可以选择就借款人常驻地址所在法院提出诉讼,与之相类似,对法人或其他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当事人而言,他们在诉讼时需依据其公司经营执照或营业场所地址等实际情况,在其注册登记地、实际办公地点或是主要业务开展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求。如果借款人存在拥有多个居住地址的情形,这并不影响各相关法院都具备对该案的审理权限,贷款人可根据本案实际状况选择其中一家进行诉讼请求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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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答辩的理由。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的案件不属于受诉管辖,或原告的不符合法定的条件,说明原告无权或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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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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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原告表示愿意追加被告,则让其出具书面的追加被告申请书,让被告撤回申请;如果原告表示反对追加被告,方可受理案件。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这样一类问题。所谓不告不理是指在受理阶段在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在同一诉讼中一个主体即是被告又是原告。从民事基本原理来看。笔者认为对于此类问题,应当采用变通的方式来解决“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问题。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后,征求原告意见。而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传唤应诉的人。”谁,则被告不得再申请追加被告。如果该案是必要共同诉讼,在建议原告追加被告的情况下,原告仍然不追加被告的,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不得申请追加被告。若是允许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混乱了原被告之间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申请无理的,此时被告又成为了原告,身份上发生了重合。其理由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有权选择自己诉讼的被告,既然原告没有或者追加某人为被告,那么被告也无权申请追加被告。至于依职权追加被告的问题,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不侵犯国家。其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例如交通事故案件,原告仅肇事司机,而未将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那是审判权对原告处分权的限制罢了,与被告无关。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违背了民事诉讼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或者说不告不理的基本原理。民法作为私法,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导致肇事司机拒赔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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