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丧失系因继承人特定行为产生的法律结果。
此项条款并未明确指出未能偿还已到期债务能否直接引发继承权的失去。
据此,依据现有的法条规定,仅是不能履行已到期的债务本身尚不足以成为本文条款所罗列的导致失去继承权的行为。
然而,若无法完成偿还债务这一行为与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极其恶劣,抑或是与伪造、篡改、隐瞒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相关时,依照本条例的明文规定,继承人或许会面临丧失继承权的风险。
当然在此情境之下,仍需审慎分析未能偿还债务的行为是否符合本文条款所列举的行为类型,以及其恶劣程度是否已然超出了普通标准。
概括而言,仅仅是未能偿还已到期债务这一行为本身尚不足以直接解除行使继承权的资格,除非该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所述的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存在潜在关联。
至于现实案件中的继承权是否丧失,则需结合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不履行到期债务能否申请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第五百七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当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不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应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采取继续履行、修补缺失或赔偿损失等措施。若当事人明确表达出或通过行为表现出将不再履行其合同义务,则另一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即将届满之际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如发现某方未能按时履行其到期债务,债权人即有权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该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若债务人拒绝履行或通过行为表现出其将无法履行,债权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或是承担违约责任。一旦法院作出了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债务人便须依照判决书的内容履行其义务。若债务人未能遵照判决书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因此,对于未能按时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完全有权利申请执行。债权人应优先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债务履行问题,若债务人仍未履行其义务,债权人即可依法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