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原则上应将其交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若被告为自然人,且其居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存在差异,此时便会由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负责立案审案。
而当被告属法人或其他非个人性质的机构时,则自然由其实际经营场所——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因此,如遇到欠债逾期不还之人逃逸失踪的情况(该情形即视为被告下落不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需向被告实际居住的县区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
但若被告拥有经常居住地且该地与居所地之间存有差异,亦可向其经常居住地的县区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若诉讼对象涉及多名被告,同时他们的居住地址与常住地均分别位于各个地区的县区级人民法院司法管辖区内,那么这些法院均有权受理关于此案的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借钱不还人不回来怎么办
倘若债权人得悉受托人未依约履行清偿债务之责,且其失去音讯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形下,债权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受托人偿还所欠债务,同时亦有可能主张支付逾期利息及其他因违约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然而,在启动司法程序之际,债权人务必关注诉讼时效的相关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自债权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及义务人违反合同义务之日起算,三年内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益的请求。若诉讼时效超过三年,则人民法院通常将不再予以保护,但在极少数情况下(如诉讼时效已逾二十年),人民法院经权利人申请,可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实践中,债权人或许需借助公告送达等手段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甚至可能需要在公告期满后采取缺席审判的方式来解决借款纠纷。若判决生效后,受托人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以确保债权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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