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足借贷纠纷案子的诉讼过程中,即便未曾留下任何直接的书面材料作为依据,但依然有多种替代方式来印证借款行为的切实存在。譬如说,我们可以采纳当事人出口之词、获取第三者的证人证言、展示转账记录、录制电话录音、截取短信或者是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甚至包括可能存在的实物证据或者视听资料,以此来证实借款关系的真实性。若当事人自身无法搜集到上述证据,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协助进行调查和收集。法院会对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进行全方位、客观公正的审查与核实,以便准确地认定事实真相。因此,即使没有直接的书面记录,只要能够提供充足的间接证据,便可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借钱不还没有凭证怎么办
尽管如果没有书面的借据或者其他类型的凭证来证明贷款关系的实际存在可能会给验证带来一定的挑战,但是这并不代表它无法实现。您仍然可以尝试采用以下几种途径来收集所需的证据:
首先是证人证言。如果当时曾经有共同的朋友或者亲戚见证过贷款的整个过程,那么他们的证词就可以被视为有效的证据;
其次是转账记录。如果贷款是通过银行进行转账操作的,那么银行的流水账单就能清晰地展示出资金的流动情况;
再者是通信记录。包括短信、电子邮件以及微信等各种形式的聊天记录中有关于贷款的相关讨论内容,都可以作为补充性的证据;
最后是录音或者录像。如果在与借款人的对话过程中涉及到了贷款事宜,那么这些录音或者录像资料同样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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