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人应在自身所继承之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之税收及债务进行全额清偿。
这明确地表达出身为继承人所肩负的债务清偿责任是具有一定限度的,仅仅局限在其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之内。
若遗产价值连同所有债务仍无法达到完全清偿,继承人有权选择不承担超过遗产价值之外的债务。
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那么他便无需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因此,对于债权人来说,当债务人离世后,他们的债权能否得到实现,将取决于继承人是否愿意继承遗产以及遗产的实际价值。
倘若继承人接受了遗产,债权人便可依据遗产的实际价值来寻求债务的清偿;
反之,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债权人很可能无法从遗产中获取到任何形式的补偿。
债权人并无义务去清偿债务人遗留下的债务,除非债权人与继承人之间另有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债务会继承吗
当债务人离世之后,他的负债并非会自动承继。
然而,倘若该债务人的合法继承人成功继承到其资产的话,那么这些继承人就必须要在他们所继承的那部分遗产数额之内,承担起这位过世债务人生前所背负的这部分欠债。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明确规定,继承人仅需以他们所获得的遗产实际价值为上限,去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若继承人愿意主动偿还,则不受此限制。而如果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那么他们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便无需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因此,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如何处理其所遗留下来的债务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继承状况以及遗产价值进行详细的分析与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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