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证明人有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7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当债务责任人在生命终止之后,证人究竟应否负责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假设证人为真实的见证者,且在其举证过程中并未有意或严重过失导致债务责任人离世,那么通常而言,证人无需为此担负起任何法律义务。反之,倘若证人的言行举止促使了债务责任人的离世,亦或是证人刻意制造出虚假的证据以避免自身的责任,那么证人或许会被追责从而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债务人死亡证明人有责任吗

一、债务人死亡证明人有责任吗

在我们国家的法律框架内,当债务人离世以后,证明人是否要承担责任主要依赖于实际情况。若证明人为证人角色时,其证据证词均为真实无误,且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发债务人的生命出现无可挽回的结果,那么通常情况下,证明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倘若证明人的不当举动直接导致了债务人的逝去,或者证实其出于故意提供了严重不符事实的证言,此时,证明人则需面临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挑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如被害人对于同一损害后果或损害情形的出现或扩张存在错误行为,授权侵权之人可据此适度降低或解除负有的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假如债务人自身对于生命的消逝有着不可忽视的责任因素,证明人或许就能够以此减轻或免于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简而言之,证明人在涉及到债务人死亡的案子中所要承担的责任,与其行为和债务人的过错程度密切相关。若证明人无过错,或者债务人应对自身的逝去承担主要责任,证明人也许无需理会相关责任问题。反之,若证明人的确出错或是债务人在导致生命消逝方面的责任较轻,证明人在此情势下则可能难以避免地需要背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还能讨回债务

若债务人不幸离世,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生前所设立的遗产管理者以及允准继承其财产者承担债务职责。

作为遗产继承人需尽最大可能,仅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来清偿被继承人应依法承担并缴纳的各类税费以及到期的债务。

不过倘若超出遗产实际价值这一范畴,继承人可选择自愿偿还这部分额外的债务,但这并不在此限之内。

假设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权益,那么对于该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各类税费以及到期的债务,他们就无需再承担任何的清偿责任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债务人死亡怎么保全其资产

若作为借款人之身亡故后,欲尽可能保证其资产状况不受影响,首当其冲者,便需迅速全面地掌握债权人所有的遗产信息,这其中包含但不仅局限于房地产、机动车辆、银行存款、投资等等各类资产类型。在此基础之上,您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前的财产保全请求,并以详细准确的方式提供出债务人财产的相关线索及相关的担保人选。随后,根据法院依照法律法规,将有可能采取查封、扣押与冻结等一系列严格措施。假使诉讼过程已然开始,那么应当立即将债务人的继承人视作共同被告,要求他们在继承遗产的范围之内履行债务偿还的责任。而一旦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那么他们对于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部分便无需承担任何返还责任。当然,在此过程中也请务必留意收集和妥善保管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能够有力证明债务的确切存在及其具体的金额大小。

在我国法律下,债务人离世后,证明人责任取决于实情。若其证词真实无误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务人死亡,通常无需担责。但如不当行为直接导致债务人逝去或故意提供虚假证言,证明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4.1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79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债务人死亡证明人有责任吗
一键咨询
  • 175****04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0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8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25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667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185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63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57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78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77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7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21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12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18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22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工地工人死亡责任谁负?
施工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自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没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由发包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是,发包单位承担了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施工单位追偿。
10w+浏览
工伤赔偿
工伤证明,死亡证明,住院死亡证明,停工留薪期死亡
[律师回复] 按因工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为工伤死亡,按
第一款即因工死亡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近亲属可以持以下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亡待遇结算: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死亡医学证明;
三、工亡职工身份证、户口簿;
四、办理人身份证明、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五、办理审理供养亲属抚恤金资料:
1、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关系证明;
2、、社区(村)、镇(街)出具的无生活来源及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被供养人和工亡职工不在同一户口簿时,提供与工亡职工之间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由社保所出具未享受养老金证明;
3、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的证明;
4、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5、有养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养子女收养证明》
六、划拨工伤保险待遇需要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银行的银行卡;
七、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379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欠债人无力偿还能开死亡证明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欠债人无力偿还并不影响开死亡证明。另外,《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相关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死亡证》共四联(式样见附件1)。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六)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欠债人无力偿还可以开死亡证明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欠债人无力偿还可以开死亡证明吗问题解答如下, 欠债人无力偿还并不影响开死亡证明。另外,《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相关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死亡证》共四联(式样见附件1)。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六)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高空坠物过失致人死亡法律责任如何明确?
被砸者只要证明其路过该处且被该楼上坠物砸伤,就完成了他的举证。剩下的就是盖楼业主举证自己未抛物。未能举证或者确系无法找到实际抛物者的,该楼道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被砸者负责,由于被砸者不可能提供证据证明某一业主抛物,要求被砸者举证不现实,故而适用于举证倒置。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欠债人无力偿还可以开死亡证明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欠债人无力偿还可以开死亡证明吗问题解答如下, 欠债人无力偿还并不影响开死亡证明。另外,《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相关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死亡证》共四联(式样见附件1)。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六)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379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爷爷死亡怎么开死亡证明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死亡证明包括很多,派出所能开的只有死亡证明中的销户证明和火化证明。应该先到居住地居委会开具你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再到派出所户籍室开具“销户证明”,或者你可以复印派出所销户登记档案里的火化证明,销户证明和火化证明都可以当做死亡证明。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法律依据】 丧葬条例规定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9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债务人死亡责任如何承担
1、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中在生的一方主张债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烟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属于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从债务人的遗产中主张权利。若遗产已经被分割,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的继承人在所继承的借款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3、属于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债务。
10w+浏览
债权债务
老人自然死亡死亡证明需要死亡原因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要取得死亡证明书  人死后,丧家或单位必须取得死亡证明。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出据死亡证明;在家因病死亡的,由村委 会、居委会或派出所出据死亡证明;非常规原因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或公安部门出据死亡或火化证明。然后到卫生防疫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凭死亡证明到住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二、要作好死亡说明  领取死亡证明后,即可打电话或派人与殡仪馆、殡葬服务站或火化场联系,预定接尸时间,告知死者姓名、住址、年龄、性别、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尸体所在地点、死者户口所在地点;家属姓名、住址、电话、与死者关系;死者是否脱穿衣服、是否需要举行追悼和告别仪式等。在接尸体时,丧家或单位应在接尸车到达之前准备好死亡证明、所需衣物等,死在医院的应办理好出院手续。  
三、要办好火化手续  尸体运到殡仪馆后,随车家属(接尸车可随带家属二至三人)首先到业务室,交验死亡证明,选购骨灰盒,领取火葬证,办好交款等项手续。取骨灰一般需要二至三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时,可办理提前取灰手续。在联骨灰时要持火葬证在取骨灰处领取。如果尸体运到殡葬馆后因故不能马上火化,需在业务室办理尸体冷藏手续。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379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老人自然死亡, 死亡证明需要死亡原因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要取得死亡证明书  人死后,丧家或单位必须取得死亡证明。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出据死亡证明;在家因病死亡的,由村委 会、居委会或派出所出据死亡证明;非常规原因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或公安部门出据死亡或火化证明。然后到卫生防疫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凭死亡证明到住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二、要作好死亡说明  领取死亡证明后,即可打电话或派人与殡仪馆、殡葬服务站或火化场联系,预定接尸时间,告知死者姓名、住址、年龄、性别、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尸体所在地点、死者户口所在地点;家属姓名、住址、电话、与死者关系;死者是否脱穿衣服、是否需要举行追悼和告别仪式等。在接尸体时,丧家或单位应在接尸车到达之前准备好死亡证明、所需衣物等,死在医院的应办理好出院手续。  
三、要办好火化手续  尸体运到殡仪馆后,随车家属(接尸车可随带家属二至三人)首先到业务室,交验死亡证明,选购骨灰盒,领取火葬证,办好交款等项手续。取骨灰一般需要二至三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时,可办理提前取灰手续。在联骨灰时要持火葬证在取骨灰处领取。如果尸体运到殡葬馆后因故不能马上火化,需在业务室办理尸体冷藏手续。
家人自然死亡,死亡证明需要死亡原因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要取得死亡证明书  人死后,丧家或单位必须取得死亡证明。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出据死亡证明;在家因病死亡的,由村委 会、居委会或派出所出据死亡证明;非常规原因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或公安部门出据死亡或火化证明。然后到卫生防疫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凭死亡证明到住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二、要作好死亡说明  领取死亡证明后,即可打电话或派人与殡仪馆、殡葬服务站或火化场联系,预定接尸时间,告知死者姓名、住址、年龄、性别、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尸体所在地点、死者户口所在地点;家属姓名、住址、电话、与死者关系;死者是否脱穿衣服、是否需要举行追悼和告别仪式等。在接尸体时,丧家或单位应在接尸车到达之前准备好死亡证明、所需衣物等,死在医院的应办理好出院手续。  
三、要办好火化手续  尸体运到殡仪馆后,随车家属(接尸车可随带家属二至三人)首先到业务室,交验死亡证明,选购骨灰盒,领取火葬证,办好交款等项手续。取骨灰一般需要二至三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时,可办理提前取灰手续。在联骨灰时要持火葬证在取骨灰处领取。如果尸体运到殡葬馆后因故不能马上火化,需在业务室办理尸体冷藏手续。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催收债务人死亡有责任没
催收债务人死亡有无责任要看使用的是何种催收手段。针对采用暴力催收的公司和金融机构有对应的惩罚措施,严重的可能触犯《治安管理条例》和《刑法》。所谓的暴力一般是指通过上门催收,喷漆、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对债务人生活、工作造成影响,或者利用经侦恶意报案。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非正常死亡,怎么开死亡证明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死亡证明开取流程分以下三类: 一、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二、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三、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379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债权人死亡债务人怎么起诉,债务人死亡债务人怎么
[律师回复] 债务人债权人,这是确权之诉,诉讼请求是请求确定与债权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 1、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写状。 2、到被告所在地提讼并提交状和有关证据。 3、等候审理。一般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4、等判决生效后,如果对方不执行,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债务人在或应诉时应向提交必要的证据,否则债务人的主张有可能得不到的支持,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以下是债务人应向提供的主要证据: 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 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3、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4、提供债权人侵权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9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工伤死亡法人有没有责任
工伤,如果不是重大事故罪,则法定代表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单位或社保部门应当赔偿补助金。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0w+浏览
工伤赔偿
婴儿在家死亡死亡证明怎么开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婴儿在家死亡死亡证明怎么开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死亡证明办理办法是:
(1)正常死亡:人去世后,要取得死亡证明书。在医院故去,由医院出据死亡证明在家中故去,由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出据死亡证明。家属持该证明到附近医院保健科换取正式死亡证明。
(2)非正常死亡:包括因意外事故如车祸、工伤、煤气中毒等原因,和非意外事故如凶杀、自杀等原因去世的人。非正常死亡者应由公安部门出据死亡证明。我父亲已去世,现在因办住房继承需出具父亲的死亡证明,父亲原工作单位(湖北轴承厂)已不存在,当时由宜昌地区医院(现中心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在注销户口时已交向阳派出所存档。因事隔多年,现到向阳派出所已无法查找到相关档案资料,到中心医院也无记录可找,人民路的宜昌市社保局我也去查询过,无湖北轴承厂的档案。公证处要求提供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因无记录可查都无法出具,我手中现有由原居住地居委会开具的《知情证明》,还有一本《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领取证》,上面有我父亲参加工作时间、死亡时间、宜昌市劳动局保险福利专用章和湖北轴承厂劳动工资科印章,发证时间是96年8月13日。
老人在家死亡怎么办死亡证明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民政部门,以无锡市为例,在各级医疗机构内因疾病死亡的由该医疗机构负责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因疾病死亡人员,由死亡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负责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一、明晰职责,认真做好死亡证明出具工作
(一)在各级医疗机构内因疾病死亡(包括到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新生儿死亡)人员,由该医疗机构负责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附件1);在家中因疾病死亡人员,由死亡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见附件5)或乡镇卫生院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材料进行调查,负责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凡医疗机构经治或接诊医生不能确定为因疾病死亡的人员,应立即通知死亡地公安机关,由死亡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三)因事故或突发事件死亡人员和无名无主尸体,由死亡地公安机关或认定的鉴定机构判定死亡性质后,由死亡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1、交通事故死亡的,由交警部门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附件2);
2、发生案件死亡的,由办案公安部门出具《鉴定结论通知书》(附件3);
3、无名或家属不愿处理的知名尸体,由发现地公安机关制作《呈请对未知名(知名)尸体火化处理报告书》(附件4),由市治安支队发函通知市殡仪馆进行火化。
二、强化管理,着力完善死亡证明管理工作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为一式五联,
第一联由出具单位留存,
第二联由出具单位定期汇总后交当地疾控中心,
第三联供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时使用,
第四联供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时使用,
第五联由家属留存。
(三)各级医疗机构必须逐项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所有项目,由接诊或经治医生签名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公安机关应逐项填写或打印《尸体处理通知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呈请对未知名(知名)尸体火化处理报告书》所有项目,由经办民警签名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四)逝者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公安派出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
三、第
四、第五联的审核工作(包括节假日),由经办民警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
(五)市殡仪馆须凭《死亡医学证明书》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尸体处理通知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呈请对未知名(知名)尸体火化处理报告书》,办理逝者遗体火化手续并留存;如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殡仪馆不得火化遗体。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债权 > 债务人死亡证明人有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