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涉案的经济纠葛中,另一方采取了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材料,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法律规定,此举可归类于“伪造、销毁关键证据,故意干扰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违法行径。
对此,人民法院有权依照具体情形,对于此类行为方或相关责任人采取罚金、拘役等惩罚性措施;
尤为严重者,若该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那么法院亦有可能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具体裁定结果将充分考量诸多因素,如:非法获取证据的详细过程、对案件审理进程所造成的实际影响、当事人的态度及配合程度等等。
法院将依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上述法律条款中所规定的适当处罚方式,并确定相应的处罚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济纠纷对方不给打欠条怎么办
在涉及到经济纠纷领域的问题中,倘若另一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欠款凭证,那么对于提出主张的一方来讲,自然应当尽职搜集并提交相关证据加以佐证自身的观点。
然而,需明确指出,尽管欠条无疑是一类相对比较清晰明了、直接有力的证据,但是它并非判断事实真相的唯一依据。为此,若另一方坚持不予出具欠条,当事人完全拥有权利通过搜寻并运用其他各类能够体现债务关系真实性的间接性证据去探讨问题,比如资金流转记录、目击者的口供证词、录像录音资料、电子信件、短信息及微信聊天记录等形式的电子数据,甚至还包括涉案当事人自身的陈述与解释等。当然,如果当事人在自行搜集上述证据方面遇到了困难,他们也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协助调查取证。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会对所有呈堂证据进行全方位、客观且严谨的审查核实,以便最终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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