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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相较于书面欠条,实际上并无欠条的情况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其所提出的主张,自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若当事人因无法提供书面欠条而陷入困境,他们仍然可以借助其他各种形式的证据材料,例如自身的陈述、证人的证言或者电子数据等,以这些证据作为判断事实真相的关键依据。
如果恰巧当事人无法自行搜集到相关证据,那么人民法院将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因此,即便在没有书面欠条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能够提供充足且有力的证据,足以证实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那么该民事诉讼案件便依然具备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民事诉讼未打欠条怎么办
于民事诉讼之领域,若债务人未能出具借据或欠条,债权人则可凭借诸多其他形式的证据,如主体陈述、关键证人证言、电子数据以及书面文件等,来证实债务关系的实际存在。在此过程中,债权人需承担举证责任,即必须提供充足且有力的证据,以支撑其所提出的主张。倘若债权人无法独立搜集到相关证据,那么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法院会对所有证据进行全面而客观的审查与核实,以确认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及债务人应负有的偿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