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危险驾驶罪并不属于过失犯罪范畴,它实质上是一种故意犯罪。
此罪的主观方面是明确无误的故意心态,即行为人明知道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进行追逐竞技等行为不仅是非法的,而且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现实威胁,但他们仍毅然决然地实施这些行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中,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都将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并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和罚金的处分:首先,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
其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再次,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最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造成实际威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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