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适用民营公司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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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侵占罪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它是指企业员工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的行为。该罪旨在保护单位财产和经济秩序,无论企业性质如何,法律均持公正态度,确保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职务侵占罪适用民营公司吗

一、职务侵占罪适用民营公司吗

对于民营企业而言,职务侵占犯罪也是得到法律认可并得以适用的一项罪行。

职务侵占犯罪特指具备相应职权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机构的雇员,通过各种不法手段,私自将本应归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财务据为己有,并且这些财务数额已然超过法律所规定的较大标准的特殊情形。

民营企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单位”范畴的界定,同样被划入此类别之内。

极为典型的例子是,当某位雇员在民营企业内部,利用其职务上所赋予的权力优势,采取如盗窃、欺诈以及侵吞等不正当途径,非法占有了公司的财务,并且其所占有的财务数额已经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较大标准时,那么他便会被判定犯下了职务侵占罪。

这一罪名的设立,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各类单位的财产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而并不区分该单位的性质究竟是国有抑或是民营。

因此,法律对待民营企业的财产保护问题,始终保持着公正公平的态度,以此来确保民营经济能够健康稳定地发展,同时也能有效地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该如何起诉法院

职务侵占罪作为一种典型的公诉类犯罪,其审理程序通常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诉事宜。在犯罪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且证据确凿无误的情况下,检察院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提起诉讼的决定,同时依照审判权限的有关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文件和相关证据资料,正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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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适用于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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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会涉及;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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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侵占村里土地属于职务侵占还是民事侵占罪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
我舅舅在民营企业上班,有人举报他侵占罪,那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罪是什么啊?我不太了解。
[律师回复]
一、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罪——其实并不遥远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企业家、公司高管最容易触犯的罪名之一,在民营企业中更为常见,但却最容易被忽视。根据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等单位历年发布的企业家犯罪报告,2015年和2016年民营企业家犯职务侵占罪的数量均占到所犯罪名统计总数的12.3%。

从近年来触犯职务侵占罪的企业家来看,不少著名企业家也未能幸免。如,2016年12月,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长江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2年8月,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因职务侵占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等等。

二、法律界限——以下行为均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公开审理的相关判例,总结出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因此,若其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财产,将构成职务侵占罪。实践中常见的是擅自使用公司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购买房屋、汽车或者其他物品,有的甚至直接支取公司财产用于购买土地、厂房等个人用途。

如,广州某电器实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钟某擅自使用公司资金500多万元为家庭成员和公司员工购买房产和车库,并从公司划款时在会计账上作冲平其他应付款处理,被法院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钟某以该罪名获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二)公司股东擅自占有出资企业的财产

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其投入的财产及收益已经不再属于个人,而属于公司所有,不能与个人财产混为一谈。如果股东利用其在公司担任职务的便利,将公司财产混同于自己的财产,或者认为公司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从而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占有、私分已为公司所有的财产,或者将该公司财产擅自转让给自己或他人控制的另一公司,均构成职务侵占。

(三)非法占有其他股东的股权

公司股东如果为多人,经常发生股权纠纷,如,为夺取公司控制权利用不正当手段侵占他人股权、被委托持股人侵占委托人股权等。此等情形是构成职务侵占还仅是一般民事纠纷,有一定争议。但根据《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2005年6月24日),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四)将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据为己有

公司股权转让是公司经营中经常出现的现象。公司持有的股权转让的,其转让款是公司财产。现实中却经常发生公司负责人侵占股权转让款的问题。

如,杨某原为北京某大型商场总经理,未经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将本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其中一个重要的犯罪事实就是在公司转让股权过程中,将公司应收取的300多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

(五)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之后占为己有或携款逃匿

公司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之后占为己有或携款逃匿。在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单位应对其借款行为承担偿还责任。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六)采取不正当交易手段攫取应归属本公司的利益为个人控股的其他企业所有

比较典型的案件是,原长客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田某利用职务便利,使自己控股的某公司以空调设备租赁投资收益的形式非法侵占长客集团人民币1500多万元,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七)将合法持有的本单位财物进行非法处分或使用,即变持有为所有

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使用本公司财物的便利,将公司财产占为已有。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汽车等财产等谎称为自己所有标价出售,或者将仅有居住权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故意隐匿保管物,谎称被盗窃、遗失、损坏等。

(八)将政府退还公司的土地出让金等款项非法占为己有

如,中外合资企业辰风公司原董事长杨某,以辰风名义出具《申请返还土地出让金报告》,要求当地政府根据双方签署的投资协议,将辰风公司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金2257万元全部返还。当地政府将根据《申请返还土地出让金报告》中提供的实际由杨某控制的某商贸公司账户,将上述资金全部退还。该款被杨某用于个人用途。法院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九)利用职务便利不付款即占有本公司产品

如,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利用其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未付车款提车的方式,骗取该公司奥迪牌轿车七辆,共计价值人民币400多万元,法院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刑六年。

(十)虚构不存在的项目或业务占有公司资金

如,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温某,虚构不存在的业务项目,骗使公司支付“垫资款”168万元并据为己有。

(十一)擅自将应归公司所有的代理费、服务费分配给部分高管

如,原重庆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杜某,伙同另两位副总经理,利用管理总公司的职权,将各分公司车辆投保业务收归总公司统一管理,并与保险公司约定,保险手续费由总公司与保险公司结算。在收到保险公司给付的应归总公司的保险代理手续费后,三人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处理程序,私下擅自决定将部分保险手续费分配给公司部分高层管理人员。法院认为三人的行为具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性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要件。

(十二)对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取得的货款、收入等不入账、据为己有或者擅自用于个人用途

公司通过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取得货款或者收入等,属于公司财产,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款项据为己有,或者用于其他个人用途,则符合构成职务侵占的特征。

如,北京某房产开发公司营销部经理在明知公司不允许员工承揽公司业务的情况下,利用其负责房屋销售的职务便利,在未经公司知晓和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另一公司,在销售现场收取客户购房预付款共计人民币1400余万元并非法占为己有。

(十三)擅自支取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且不予归还

实践中,不少公司的大股东或者高管利用担任公司重要职务的便利,擅自支取公司资金用于个人,且不归还,甚至采取虚假入账等方式平账。

如,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郑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指使其他人,从该公司先后划款人民币300多万元,用于其在广州市海珠区购买一幅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其建造私人别墅和别墅装修之用,部分款项以“营业外支出”入账。

(十四)擅自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

这在大股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的情况下发生问题的较多。他们或认为公司就是自己个人的,随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明知故犯,恶意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侵占公司财产。

如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郑某不仅擅自支取公司资金用于个人别墅的装修,甚至为别墅购买的家具家电等费用,以及其家人的医疗费用等,均以不同名义在公司报销。

(十五)制作假工资表或者劳务费用套取公司资金

如,夏某在担任唐山某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伙同本公司首席财务官王某、副总经理付某等人,利用各自职务之便,采取制作假工资表的方法,套取公司资金,以发放奖金等名义侵吞公司财物,先后作案23起,获取赃款40多万元,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刑八年。

(十六)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虚报高价并将差价据为己有

如,魏某原系青岛某生物公司总经理,利用负责采购工程建设钢材的职务便利,指使手下工作人民孙某与钢材供应商青岛某机电公司总经理王某,商定在每吨钢材款的价格上虚报人民币300元。后王某将生物公司支付钢材款中虚报的60多万元转账给魏某;魏某还利用负责某工程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与承建商高某、曹某等预谋,虚报工程款1500多万元。后高某、曹某将生物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虚报的1300多万元转账给魏某个人使用。法院以其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刑六年。

(十七)擅自指使本公司员工为个人事务或其自有公司工作,而由本公司承担费用

实践中,部分企业家注册或参股多个公司,经常发生人员混同管理的问题,均存在风险。如,青岛某生物公司总经理魏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指使生物公司员工为其个人注册的吉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杭州某生物公司工作,所花费20多万元费用均由青岛某生物公司负担。该行为也被法院认定为职务侵占。

(十八)将银行应收取的贴现利息以“优惠利率”的形式转给贴现企业,再以“银行业务费用”等名义从贴现企业处迂回取回占为己有

如,刘某原为某银行上海张江支行聘用的负责人,担任支行行长。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银行应收取的贴现利息以“优惠利率”的形式转给贴现企业,再以“银行业务费用”等名义从贴现企业处迂回取回占为己有。由于该利差款产生于银行的优惠贴现利率与贴现企业实际获取的贴现利率之间的差额部分,该部分差价款源于银行的优惠政策,其根本上是属于银行应收取的贴现企业的利息,贴现企业系向银行返还利差款。法院因此认定其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特征,刘某因此获刑十二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合伙经营有职务侵占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伙经营有职务侵占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主要是看当事人在非国家单位是否有担任相应职务,并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侵占的事实。所以,是不是合伙人,不是做判断的主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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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犯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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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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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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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职务侵占罪怎么量刑?
私营企业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是五年以下徒刑,如果侵占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则可以判处五年以上徒刑,并对犯罪分子判罚金。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单位财产,金额达到十万的构成立案标准,企业可以去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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