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诉讼时效是否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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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债务人去世后的六个月内,若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未被明确指定,诉讼时效将中止。一旦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确定,诉讼时效从中止解除日起重新计算六个月。这保护了债权人在债务人去世后不会因时效问题失去追债权利。
债务人死亡诉讼时效是否

一、债务人死亡诉讼时效是否

若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末六个月内,债务人身亡,符合“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自继承开始后尚未被明确指定”之情形,则诉讼时效自动产生中止效力。

换言之,若在债务人身亡之后,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未能在适当期限内得以明确确认,债权人就有权利向法庭申请暂停诉讼时效。

当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最终得到确认之际,诉讼时效将会从此中止现象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后即告结束。

所以,若在债务人身亡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无法及时得到确认,债权人有权主张诉讼时效暂时性中止,直至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正式确立之后,诉讼时效方能达到截止日期。

这种制度设计为债权人提供了重要保障,使得其债权在债务人身故情况下,也不会轻易由于时效过期而丧失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债务人死亡债务会继承吗

当债务人离世之后,他的负债并非会自动承继。

然而,倘若该债务人的合法继承人成功继承到其资产的话,那么这些继承人就必须要在他们所继承的那部分遗产数额之内,承担起这位过世债务人生前所背负的这部分欠债。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明确规定,继承人仅需以他们所获得的遗产实际价值为上限,去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若继承人愿意主动偿还,则不受此限制。而如果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那么他们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便无需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因此,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如何处理其所遗留下来的债务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继承状况以及遗产价值进行详细的分析与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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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诉讼时效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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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怎样保诉讼时效
其实不用急,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这个借款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或者没有人来负责管理他的财产,那继承刚刚开始的这段时间就是诉讼时效暂时停止的时候。你可以赶紧去法院提出申请,让他们帮忙找个人来管理这个人留下的财产,或者找到继承人来承担还债责任。这样的话,就算借款人的继承人或者财产管理人员一直没能确定下来,你的诉讼时效还是不会受到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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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死亡后的诉讼时效怎样起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人死亡后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丧失民事行为、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法律规定要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故如果没有中止或中断的事由发生,权利人应于一年内。若因债权人死亡病故,而其继承人当时不知道存在这笔债权,不可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故应视为时效中止。日后若继承人发现此债权存在,诉讼时效则于此时继续计算。
二、时效中止的债权可否转让
虽然债权转让通知的本意或目的在于指示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但也含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意义。因此,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转让应该构成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已经丧失的债权也仍然可以转让。
因为在民法原则中,自愿原则尤为重要。虽然已经完成了诉讼时效,但债务人尚有自愿履行债务的可能,且债务人履行之后不得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理由请求返还。
因此,丧失了诉讼时效的债权仍然可以转让。如果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以诉讼时效丧失提出抗辩,受让人则可以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三、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债权人死亡后的诉讼时效该怎么起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人死亡后的诉讼时效该怎么起算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人死亡后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丧失民事行为、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法律规定要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故如果没有中止或中断的事由发生,权利人应于一年内。若因债权人死亡病故,而其继承人当时不知道存在这笔债权,不可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故应视为时效中止。日后若继承人发现此债权存在,诉讼时效则于此时继续计算。
二、时效中止的债权可否转让
虽然债权转让通知的本意或目的在于指示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但也含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意义。因此,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转让应该构成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已经丧失的债权也仍然可以转让。
因为在民法原则中,自愿原则尤为重要。虽然已经完成了诉讼时效,但债务人尚有自愿履行债务的可能,且债务人履行之后不得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理由请求返还。
因此,丧失了诉讼时效的债权仍然可以转让。如果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以诉讼时效丧失提出抗辩,受让人则可以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三、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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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诉讼时效中断吗
当有人去世后,继承人或者说管理遗产的那个人没能及时选出来,这在法律上来说就叫做“诉讼时效中止”。这么一来,债权人可能就要失去向遗产继承人或者管理员追讨欠款的机会了,因为他们可能都还不知道是谁有这个资格。所以这时候你可能觉得案件就被暂停处理了。但是别急,等到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员确定下来而且开始行权之后,诉讼时效才会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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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后该诉讼谁
[律师回复] 对于债务人死亡后该诉讼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人死亡后该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债务人死亡案件有其特殊性,应重点审查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适格的是否都参加了诉讼。因为有明确的被告是四个必备的实质要件之
一,原告,必须指明具体的被告,明确指出告谁,谁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或者与其发生争议。债务人死亡案件牵涉到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和他们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原告、集体组织、其他公民之间发生的析产、遗产管理、清偿债务、继承、遗赠等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诉讼中适格的被告是谁,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原告时,在诉状中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处理。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
原告时将数个继承人中一部分列为被告的处理。人民应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通知享有继承权的其他继承人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一切财产权利至遗产分割前这段时间内均归继承人共同共有。我国继承法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从我国国情出发,我国财产继承存在着分割前的共同共有阶段,共同共有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各共同共有人应参加诉讼。审查主体时,只有遗产未分割,应通知各继承人停止分割。我国继承法没有详细规定债务清偿的时间问题,但是根据继承法的原则精神,应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前先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全部清偿,如有剩余,对剩余的遗产在继承人中间进行分割。这样可避免遗产分割后,在债权人有数人时,哪个债权人的债权由哪个继承人负责清偿的难题,也可以避免因继承人生活困难,其继承得来的遗产处理掉,难以估价,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原告时,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其继承份额由各继承人按比例清偿,应通知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处理。按一般的民法原理讲,它的生效时间应溯及到继承开始时,放弃继承的内容既包括放弃遗产的继承,又包括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从继承开始时到遗产分割结束与放弃继承者无关,也就谈不上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不应追加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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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或法人向国家法律机构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其期限为三年。具体而言,这一期限是从权益受损方了解到自身权益被侵害以及加害方存在开始算起。因此,在涉及债务纠纷中,若债务人不幸离世,债权人须在得知这一事实后的三年内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债权,以期获得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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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诉讼债务人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的。按照《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借贷、无因管理等形成的债权,也是遗产的一种,债权人的继承人是可以继承的。因此,债权人的继承人,只要有借条等证据的,都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债权人去世后,其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取得,并由继承人作为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1、《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3、《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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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咱们国家的法律,当人去世之后,如果他没有留下遗嘱指定谁来接替他的财产,那这个时候就需要打官司来处理了。按照我们国家的民法典来说,就是从被继承人离世的那一刻开始,如果还没能确定出谁是继承人或者谁来管理他的财产,那这个时候就叫做“诉讼时效中止”。也就是说,如果在这个时候,继承人或者财产管理者还没能确定出来的话,那他们想要争取自己的权益就会遇到困难,这样一来,诉讼时效也就会暂时停止计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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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起诉状诉讼请求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务人死亡起诉状诉讼请求怎么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原告:王,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市区路幢室
被告:张,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市区镇路号(系死者洪之妻)
被告:洪,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市区办事处号,联系电话:(系死者洪长子)
被告:洪,男,19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市区幢室,联系电话:(系死者洪次子)
1、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1年9月1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期间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
2、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同洪系朋友关系,洪因家庭生产经营和投资周转的需要于2011年2月17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按月息3计算,约定于2012年2月17日归还)。洪收到原告给付的款项后,将款项用作家庭经营及房地产开发等投融资行为,对于洪的借款事情,其家庭成员均知晓和认可。后洪由于身体的原因在外接受治疗,相关利息付至2011年9月份就未予继续支付。
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洪催要,由于洪身体状况非常不好,一直未予归还。20年月日,洪因病逝世。由于其亲属至今尚处在悲痛状态之中,有关原告款项的归还问题,至今尚未有现实、可行的办法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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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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