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末六个月内,债务人身亡,符合“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自继承开始后尚未被明确指定”之情形,则诉讼时效自动产生中止效力。
换言之,若在债务人身亡之后,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未能在适当期限内得以明确确认,债权人就有权利向法庭申请暂停诉讼时效。
当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最终得到确认之际,诉讼时效将会从此中止现象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后即告结束。
所以,若在债务人身亡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无法及时得到确认,债权人有权主张诉讼时效暂时性中止,直至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正式确立之后,诉讼时效方能达到截止日期。
这种制度设计为债权人提供了重要保障,使得其债权在债务人身故情况下,也不会轻易由于时效过期而丧失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债务人死亡债务会继承吗
当债务人离世之后,他的负债并非会自动承继。
然而,倘若该债务人的合法继承人成功继承到其资产的话,那么这些继承人就必须要在他们所继承的那部分遗产数额之内,承担起这位过世债务人生前所背负的这部分欠债。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明确规定,继承人仅需以他们所获得的遗产实际价值为上限,去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若继承人愿意主动偿还,则不受此限制。而如果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那么他们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便无需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因此,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如何处理其所遗留下来的债务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继承状况以及遗产价值进行详细的分析与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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