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期不还法院能发支付令吗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解释中的第四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债权人递交的支付令申请书时,若发现申请书存在质量瑕疵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有权通知债权人在限定时间内进行补充修正。
这就意味着,只要债权人提交的支付令申请书内容完整无缺、格式规范无误,并且满足其他所有受理条件,那么法院便有权力予以受理并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因此,对于那些逾期未偿还的债务纠纷,债权人如能通过支付令的途径提出申请,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法院便可依法发出支付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二、到期不还法院执行要多久结案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若被执行人有未按照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履行义务之行为,并经申请人于申请执行书中明确提及,则法院自接到该申请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应为执行期;若逾期仍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者,则申请人有权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机构提出执行请求。对于此类情况,上级法院在经过严格审查之后,可依法要求原执行法院在特定期限内继续执行,亦或是直接决定由本院接手执行工作,或者是指令其他具备执行权的法院进行执行。因此,从理论上来讲,若涉及到的债务纠纷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那么在六个月之内应当能够得到妥善处理。然而,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时间跨度可能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案件的复杂性、执行的难度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等。若执行期限超过了六个月尚未完成,申请人有权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如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以加快案件的推进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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