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事人所达成的违约金条款,其具体数值往往是双方当事人自由商议后确定的。
然而,若如此约定的违约金远低于实际遭受的损失,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司法或仲裁机构将有权依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而适度提高该违约金金额至与其损失额相匹配的水平;
反之亦然,当违约金过高且超出实际损失不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样有权力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进行适当调整以符合公平原则。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充分考虑自身利益并合理设定违约金的数额,以便在实际出现违约事件时,能够依据实际损失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公正审理,最终确定出合理的违约金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欠条违约金日息千分之几
关于民间借贷所涉及到的违约金,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具体比例,而是赋予了各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权限。
然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借贷合同时所约定的违约金、利息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换言之,若以日息千分之几为标准进行计算,且结果超过上述上限,则超出部分有可能无法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与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确立合同内容时所设定的违约金理应充分体现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情况。倘若违约金的确定过于偏低或者过高,那么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便会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将违约金调整至更具有合理性及妥当性的水平,从而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公平的维护和保障。故而,在签署合同时,必须进行敏锐的风险评估,并设定适当的违约金,从中寻求公平的解决方案,使得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时,得以通过合法司法途径,获取公正且有效的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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