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是如何判定中止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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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绑架罪的中止判定关注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客观行动。若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愿放弃或采取措施确保犯罪结果不发生,且非受外力强制,可视为中止。这要求行为人不仅停止犯罪,还需有效防止潜在危害,体现其真诚悔改和积极补救。
绑架罪是如何判定中止

一、绑架罪是如何判定中止

依照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绑架罪的中止判定,主要方面体现在:在绑架犯罪进行期间,行为人为达成犯罪目的,主动舍弃犯罪行为或是采取有效手段确保犯罪结果无法实现。

而行为人在作出相应决策时须具备主观上的自我意志,例如在实施绑架行为的过程中,因意识到问题所在,进而转变想法,主动选择放弃;

再次如在实际控制他人作为人质之后,倘若行为人为保护被害人安危,自行解救使其脱离险境,且在此过程中没有对被害人大肆侵害,并且确保已消除绑架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那么便可以将此视为绑架罪的中止。

然而,关键之处在于行为人所做出的放弃犯罪行为必须是自主、自愿的,而非受到外界不可抗力因素的强制影响。

此外,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则是指行为人已经采取了积极、具体的措施,成功消除了犯罪行为可能引发的潜在危害。

总而言之,要准确判断绑架罪的中止情况,需要全面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客观行为表现,以确定其是否真心实意地终止犯罪行为并有效预防潜在的危害性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绑架罪是如何判刑

对于绑架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如下所述:

首先,若犯罪者以向被绑架人索要财务为主要目的实施了该项犯罪行为,或者将其当作人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会面临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严重处罚,同时还要依据具体情况判处罚款或没收个人财产

然而情节相对轻微的话,犯罪者将会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以及相应罚金

其次,倘若实施了绑架罪行后,犯罪者出于自身某种动机杀害或故意伤害绑架人,使之受到严重伤害甚至死亡,则会按照最为严厉的法律条款进行惩处,即无期徒刑或死刑,并且在这个基础上还须没收个人财产。

最后,如果犯罪者绑架的对象涉及到婴儿和儿童,且以索财为主要目的,应相应参照前述两项法规进行处罚。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绑架罪,是指犯罪者以获取财务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对他人进行绑架的违法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架构之下,对于涉及绑架犯罪案件之中止情况的审查判断,主要集中于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意向以及实施行为的客观表现的审视分析。如果绑架犯罪行为人在实际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能够主动选择放弃继续犯罪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保障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无法真正实现和出现,并且这种终止和调停并非由于外力强制所导致,那么我们可以将此类情况判断为犯罪行为的中止状态。在此种情形下,行为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不仅仅是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犯罪活动,更重要的是要切实有效地防止可能存在的潜在危害,以此来展现出他真诚地认识到自己错误并愿意尽力挽回损失和修复形象的态度与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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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绑架罪是如何处罚的《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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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绑架行为以后,自动放弃继续勒索行为,结束控制被害人处于的不法状态,应当以中止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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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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