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费用给谁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所产生的费用并不直接由任何特定的人员或机构收取。
相反,该款项往往需要通过两种不同的方式来保障:一是由保证人以提供保证人作为履行义务的方式;
二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亲友以缴纳保证金的形式来承担相应责任。
其中,保证金的归属与使用尤为重要。
当采用保证金形式确保时,相关款项应该按照规定存入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专设账户内。
这笔资金的主要作用在于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规定,并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若未出现任何违规行为,则可依法予以退还。
而执行机关通常为公安机关,他们将全权负责保证金的收取、管理以及最终的处置工作。
因此,保证金并非一种单纯的费用支付手段,更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担保措施,旨在规范被取保候审者的行为举止,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缴纳】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取保候审费用啥时候退回来
关于取保候审所需支付的款项,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将予以退还。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该款需由被取保候审人员前往指定银行领取,并出示已解除了取保候审状态的通知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作为证明。实际上,取保候审并非必须采取缴纳保证金的形式进行,但若选择使用保证金制度,则需要按照相应规定缴存相应金额的保证金。反之,如选择提供保证人的方式,则无需缴纳任何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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