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没有自动离婚的这个说法,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也就是到民政部门办理的协议离婚,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后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有些夫妻误以为只要分居满两年就会自动离婚,是对我国离婚制度的误解。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分居两年是否可以强制离婚
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夫妻分居满两年并不具有自动离婚的效力。实际上,离婚仅有两种法定途径可供选择,即协议离婚以及诉讼离婚。在此过程中,涉及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首先,如果双方能够就诸如离婚事宜、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配等议题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书面文件,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前往任一一方户籍所在地区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以达成正式离婚登记手续。换言之,即使没有分居经历,同样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流程解除婚姻关系;
其次,若无法就上述事项达成一致协议,权衡离婚意愿更为强烈的一方可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日常居住地点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若被告的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存在差异,则应由其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经由法院审理后,若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将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然而,即便夫妻因感情不合而分居长达两年时间,也只能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最终是否能够离婚,仍然需要经过法院的审判程序予以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众所周知,在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长期以来并未存在所谓的自动解除婚姻关系这一说法。所有涉及离婚事宜的处置都以法定程序为准则,即通过前往民政部门进行协议离婚手续,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申请。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若夫妻之间因为情感问题而出现持续两年以上的分居情况,该条款被视为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果之后,应当作出准许离婚裁决的法定理由之一。然而,部分夫妇可能会误解为只要达到这样的分居期限,便可自动实现婚姻关系的解除,实则这是对于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制度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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