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不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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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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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什么情况下不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一、什么情况下不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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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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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恋爱未结婚一方能否提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恋爱未结婚一方能否提精神损害赔偿
不能。
在恋爱关系中,更多的是一种情感交流,人品、精神方面的认可,与婚姻关系有着很大不同。婚姻里除了双方的精神交流,还涉及家庭财产、后代的抚养等问题,内涵远远大于恋爱关系。因此,“恋爱不受保护,婚姻受保护”不仅是现阶段我国法律的规定,也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恋爱中双方都有权利义务,无论哪方提出分手,另一方都不能以“青春损失”或者“不忠”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二、分手费与损害赔偿有哪些区别
(一)在夫妻(包括同居)共同财产方面。在解除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如何处理共同财产均作了明确规定。
(二)在子女抚养费方面。抚养子女是男女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
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分手费尚未作任何规定。所以,分手费的产生仅限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自我救济领域,即分手费基于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公力救济则不能产生分手费,即判决解除男女双方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经济帮助以及损害赔偿等可依法作出判决,但不能判决确定分手费,因为以公力救济方式产生分手费缺乏法律依据。
(三)在经济帮助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适当帮助。”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一方是否应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以及帮助多少,可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和具体案情作出判决。
(四)在损害赔偿方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例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婚姻法及其解释明确规定了请求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赔偿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请求赔偿情形和提起赔偿的期间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的损害赔偿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是双方之间的民事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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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在哪些情况下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按照我国《民法典》中的规定来看,可以要求离婚赔偿的情形包括:1、对方重婚的有精神损害赔偿。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可以请求精神赔偿。3、实施家庭暴力的有精神损害赔偿。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精神损害赔偿等四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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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恋爱未结婚一方能不能提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恋爱未结婚一方能否提精神损害赔偿
不能。
在恋爱关系中,更多的是一种情感交流,人品、精神方面的认可,与婚姻关系有着很大不同。婚姻里除了双方的精神交流,还涉及家庭财产、后代的抚养等问题,内涵远远大于恋爱关系。因此,“恋爱不受保护,婚姻受保护”不仅是现阶段我国法律的规定,也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恋爱中双方都有权利义务,无论哪方提出分手,另一方都不能以“青春损失”或者“不忠”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二、分手费与损害赔偿有哪些区别
(一)在夫妻(包括同居)共同财产方面。在解除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如何处理共同财产均作了明确规定。
(二)在子女抚养费方面。抚养子女是男女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
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分手费尚未作任何规定。所以,分手费的产生仅限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自我救济领域,即分手费基于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公力救济则不能产生分手费,即判决解除男女双方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经济帮助以及损害赔偿等可依法作出判决,但不能判决确定分手费,因为以公力救济方式产生分手费缺乏法律依据。
(三)在经济帮助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适当帮助。”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一方是否应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以及帮助多少,可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和具体案情作出判决。
(四)在损害赔偿方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例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婚姻法及其解释明确规定了请求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赔偿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请求赔偿情形和提起赔偿的期间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的损害赔偿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是双方之间的民事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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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未结婚一方能不能提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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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恋爱未结婚一方能否提精神损害赔偿
不能。
在恋爱关系中,更多的是一种情感交流,人品、精神方面的认可,与婚姻关系有着很大不同。婚姻里除了双方的精神交流,还涉及家庭财产、后代的抚养等问题,内涵远远大于恋爱关系。因此,“恋爱不受保护,婚姻受保护”不仅是现阶段我国法律的规定,也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恋爱中双方都有权利义务,无论哪方提出分手,另一方都不能以“青春损失”或者“不忠”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二、分手费与损害赔偿有哪些区别
(一)在夫妻(包括同居)共同财产方面。在解除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如何处理共同财产均作了明确规定。
(二)在子女抚养费方面。抚养子女是男女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
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分手费尚未作任何规定。所以,分手费的产生仅限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自我救济领域,即分手费基于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公力救济则不能产生分手费,即判决解除男女双方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经济帮助以及损害赔偿等可依法作出判决,但不能判决确定分手费,因为以公力救济方式产生分手费缺乏法律依据。
(三)在经济帮助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适当帮助。”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一方是否应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以及帮助多少,可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和具体案情作出判决。
(四)在损害赔偿方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例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婚姻法及其解释明确规定了请求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赔偿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请求赔偿情形和提起赔偿的期间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的损害赔偿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是双方之间的民事侵权之债。
附带民事诉讼能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附带民事诉讼能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刑事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诉讼程序
1、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提讼,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讼诉。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讼诉的消费者必须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销售者或服务者作为被告。如果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可以将销售者或生产者任何一方作为被告,法律将对生产者、销售者的选择权赋予了消费者,由他们选择最方便自己进行诉讼、最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对象作为被告。
4、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具体地提出经营者违约、侵权行为的事实和给自己造成的损害,以及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
精神损害赔偿金怎么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怎么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该规定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列入精神抚慰金的类型。这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应当按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
第二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该规定明确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两种性质的赔偿金,一种是物质损害赔偿金,包括该解释的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的,另一种即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被侵权人可以同时要求物质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
该解释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残疾赔偿金以及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是对于被侵权人由于伤残或死亡所丧失的未来收入的一种补偿,并不带有精神上的抚慰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列入精神抚慰金的类型,与现行司法解释不一致,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该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该解释不一致的,以该解释为准。所以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准。
综上,在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者本人及其亲属可以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外同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是并列的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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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精神赔偿?
对方重婚的有精神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可以请求精神赔偿。实施家庭暴力的有精神损害赔偿。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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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精神损害赔偿金如何算
[律师回复]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如何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该规定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列入精神抚慰金的类型。这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应当按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
第二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该规定明确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两种性质的赔偿金,一种是物质损害赔偿金,包括该解释的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的,另一种即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被侵权人可以同时要求物质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
该解释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残疾赔偿金以及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是对于被侵权人由于伤残或死亡所丧失的未来收入的一种补偿,并不带有精神上的抚慰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列入精神抚慰金的类型,与现行司法解释不一致,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该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该解释不一致的,以该解释为准。所以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准。
综上,在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者本人及其亲属可以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外同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是并列的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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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进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进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1、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的第46条
第一、二项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理论上和实务上都区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两者虽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别,但实质上都是对《婚姻法》总则规定的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违反。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即构成对他方配偶权的侵害。法律列举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其本意在于稳定婚姻关系,保护配偶权,防止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发生并在此种情况出现时对受害配偶进行救济。
2、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家庭成员。婚姻法第46条第三项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第四项规定的虐待都构成损害行为。所谓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把家庭暴力的对象界定为家庭成员,此解释过于宽泛,依照规范目的应当做限缩解释。第46条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对受到侵害的配偶给予救济。只有当一方配偶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时,法律才有对其进行救济的必要。如果家庭暴力针对的是子女,或者配偶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配偶不是直接的受害者,他不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这时,应由其他家庭成员根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者请求赔偿。因此,此处家庭暴力的对象应限于受害配偶。同理,虐待的对象也应限缩为受害配偶。需要指出的是,意图危害配偶生命的行为在违法性和危害性上比家庭暴力和虐待更强烈,着眼于规范的目的(保护配偶的人身权),应对家庭暴力和虐待作出扩张解释把此类行为包含在内。
3、遗弃
婚姻法第46条第四项还规定遗弃家庭成员可诉请离婚损害赔偿。和上文所述理由相同,这里的家庭成员同样应作限缩解释,仅指配偶。对于何谓遗弃,理论上有不同看法:有认为遗弃是同居义务或扶养义务之不履行;有认为遗弃是指不履行同居义务或家庭生活费用负担义务。婚姻的本质在于双方共同生活,互相给予对方身体上、物质上、精神上之关爱,凡消极的不履行婚姻基本义务者,皆构成遗弃。比如,一方重病,他方置之不理;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无正当理由外出不归,等等。遗弃可能会造成对方身体上、精神上之损害,受害配偶得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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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适用精神赔偿?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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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精神损害赔偿金该怎样算
[律师回复]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该怎样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该规定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列入精神抚慰金的类型。这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应当按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
第二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该规定明确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两种性质的赔偿金,一种是物质损害赔偿金,包括该解释的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的,另一种即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被侵权人可以同时要求物质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
该解释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残疾赔偿金以及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是对于被侵权人由于伤残或死亡所丧失的未来收入的一种补偿,并不带有精神上的抚慰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列入精神抚慰金的类型,与现行司法解释不一致,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该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该解释不一致的,以该解释为准。所以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准。
综上,在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者本人及其亲属可以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外同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是并列的赔偿项目。
精神损害赔偿金该怎样算
[律师回复]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该怎样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该规定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列入精神抚慰金的类型。这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应当按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
第二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该规定明确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两种性质的赔偿金,一种是物质损害赔偿金,包括该解释的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的,另一种即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被侵权人可以同时要求物质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
该解释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残疾赔偿金以及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是对于被侵权人由于伤残或死亡所丧失的未来收入的一种补偿,并不带有精神上的抚慰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列入精神抚慰金的类型,与现行司法解释不一致,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该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该解释不一致的,以该解释为准。所以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准。
综上,在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者本人及其亲属可以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外同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是并列的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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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提出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
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协议离婚后提出: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诉讼离婚中提出: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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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金该怎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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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该规定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列入精神抚慰金的类型。这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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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该规定明确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两种性质的赔偿金,一种是物质损害赔偿金,包括该解释的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的,另一种即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被侵权人可以同时要求物质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
该解释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残疾赔偿金以及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是对于被侵权人由于伤残或死亡所丧失的未来收入的一种补偿,并不带有精神上的抚慰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列入精神抚慰金的类型,与现行司法解释不一致,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该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该解释不一致的,以该解释为准。所以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准。
综上,在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者本人及其亲属可以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外同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是并列的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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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算是重婚,重婚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一、什么情况算是重婚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行为: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特规定如下几种情况不属于重婚行为: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偶尔通奸;
(二)先有事实婚姻,后与他人登记结婚;
(三)先有事实婚姻,后与他人有事实婚姻;
(四)有配偶者被拐卖后被迫再次成亲的。
二、重婚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在重婚罪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男女青年已进行了结婚登记,虽由于某种原因未在一起同居生活,其合法夫妻身份也已成立。这时双方或一方若未依法解除婚姻关系,而又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属于重婚行为。已向人民提出离婚要求,在案件审理期间或者上诉期间,当事人就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也是重婚行为,应以重婚罪论处。
处理重婚案件时,同时还要结合我国的历史情况和案件的具体情节,予以综合考虑,分别对待。
对于基于一贯玩弄异性、腐化堕落、喜新厌旧等封建思想而重婚的,采用伪造证件、欺骗组织、欺骗异性等恶劣手段重婚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应当坚决依法严惩。对于因一方长期外出不归,家中生活确有困难或者一方失去性行为能力,或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时又离婚不成,而与他人重婚的,我们认为应以重婚论处,但同时应当从宽处理。对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后重婚的;因自然灾害,生活难以维持,被迫外流,为谋生而与他人重婚的;确实受到严重虐待被迫逃往外地而重婚的,一般应当解除其重婚关系,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重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能认定为无罪。对于因反抗包办,买卖婚姻而外逃,在包办的婚姻解除前,又与他人重婚的,因其本人并未承认前一个婚姻的存在,也就是说,前一个“婚姻”是他人强加给自己的,从人权的角度说,自己没有认可前一婚姻的义务。因此一般应依法解除其包办、买卖婚姻的关系,维持其自愿的婚姻关系,未登记的要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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