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当中,被告人要是对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不服的话,则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一审判决书下来后对方上诉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
倘若与他人产生冲突涉及司法程序,若欲在胜诉之后立即启动强制执行措施,却又突然萌生上诉之意应该如何应对呢?在此特意为您解释提醒:此时务必要谨慎处理,切忌盲目行事。假如我们选择主动起诉或与被告共同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原先宣判便将暂时停止生效,仿佛陷入冻结状态,因此自然无法以此进行强制执行。法院手中并未持有可供执行的判决或裁定,自然引发执行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如对初审法院判决结果感到不满,仅需自接到判决通知之日起向前推算至15日。如超过此期限仍未能提出上诉申诉,则诉讼已无挽回余地。
然而,若欲质疑一审裁判结果,同样有十日缓冲期,自收到裁决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时,为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和表达观点提供充足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如有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一审判决结果持有异议,则该当事人拥有权利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的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而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裁定结果,同样也有当事人享有权利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的十日内向上一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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