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逃避商检罪认定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逃避检验的非法行为是指下列3种行为:
(1)对应当进行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在境内销售或使用的;
(2)对应当进行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后就擅自出口的;
(3)经过商检机构的抽查检验,认为是不合格的商品而擅自出口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条、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逃避商检罪的刑法四要件是什么
对于“逃避商检罪”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犯罪者应当具备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法人或者团体组织;
其次,该罪行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乃是国家对于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所实施的严格管制和有效监督下的正常管理秩序;再者,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罪过形式为过失;
最后,行为人在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相关规定,故意逃避商品检验,未经商检机构依法进行检验就擅自销售、使用必须经过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实施了其他法定的违法行为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相关规定,逃避商品检验罪通常是指在未经商品检验机关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对涉及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商品自行进行销售或使用,或未经商品检验部门检测认定为合格产品就自行出口的一种违法行为,此种行为如果情节较为严重,则构成逃避商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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