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撤销婚姻如何处理
(一)根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同时,权利人应当注意的是:
该时间期限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有关规定。
(二)婚姻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这方面的规定与无效婚姻发生的后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可撤销婚姻致始不存在吗
可撤销婚姻并非自其建立之日起即属无效。婚姻的法律效力必须依据撤销权人是否实际采取了撤销权利的行动来判断。如果在法定有效期内,撤销权人均未采取任何撤销行动,那么此段婚姻关系将继续保持有效存在。
然而,若撤销权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使了撤销权利,则从人民法院作出撤销裁定的那一刻起,这段婚姻关系便自动失去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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