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离婚孩子该怎么判
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这在我国《民法典》的法律规定,当然,都是一些基本原则性的规定,大体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具体可以参照下列内容: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二)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育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情形也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抚养归归属的一个参考条件。
(三)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如果离婚孩子抚养费怎么判
在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婚姻诉讼中,有关孩子抚养费用的审判结果,应全面衡量和权衡以下来自各个方面的诸多要素:
首先是我们需要关注到孩子们的现实需求:抚养费用的额度应根据子女生活地区的现行消费水准、教育以及医疗保健等方面实实在在的需求进行评估并加以确立,从而确保所有必要的子女基本生活、包括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花销得以满足。
其次,对于抚养费用的承担者来说,他们的负重能力也倍受关注:这意味着,抚养费用的具体金额应该与支付抚养费用应当支付者的收入水平、财务状况保持相对应的平衡,既要保护好孩子的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要避免对支付抚养费用的一方施加过度的经济压力。
此外,我们还需要顾及当地生活的平均水平。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我们可以参考当地居民消费支出等相关统计数据,以确保抚养费数额与当地生活水平相匹配。
然后,因为涉及到多个子女的抚养问题,那么整个家庭的抚养费用总额应当适度提升,但是具体数额仍然应该视每个子女的个性化需求及承担抚养费用的一方所具备的经济实力而定。
最后,如果有一些特殊情况的存在,比如子女患上重症、或者接受更为特别的教育等,从而导致相关额外开支明显增大的话,那么相应地,抚养费用的数额应该得到适当的提高。作出了抚养费判决后,后期如果发现由于诸如子女生活需求的改变、支付抚养费用的一方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动等等原因,当事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变更抚养费额度。一般来说,抚养费用通常都按照月份或者定期周期来支付,关于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具体事项将由法庭在判决书中予以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