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程序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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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2、须提交申请书。3、符合申请提交的期限。4、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而且该线索应该与证据有实质联系。5、缴纳人民法院收集证据所需要的必要费用。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程序

一、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程序

(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2)、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证据收集证据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2、须提交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在程序上应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3、符合申请提交的期限。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届满前7日。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4、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而且该线索应该与证据有实质联系。

5、缴纳人民法院收集证据所需要的必要费用。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二、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法律程序中,当事人享有多项法定权利,包括授权他人代为参与诉讼活动、申请回避、收集与提交证据、发表辩论观点、寻求法院调解、提起上诉以及申请强制执行等。同时,人民法院也拥有相应的权力和义务,其中包括依照当事人的正式申请而对相关证据加以收集与采纳。

此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均可依据紧紧以下所列的特定前提条件之一,向人民法院提出正式的证据收集申请。这些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i)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特定部门正式保管且需由人民法院自己行使职权才能够调阅出来的档案材料;

(ii)被牵涉到的证据内容为侵犯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权的相关材料;

(iii)如果当事人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确实因为客观原因自身无法自行搜集到的其他类型的相关证据材料。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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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归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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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及军民两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及将所发生特大事故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二、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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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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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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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法院调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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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如何寻求法院协助进行调查取证(1)对于因客观原因而无法自主搜集证据的各当事方及代理者,可在举证期限截止之前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进行调查收集。(2)若当事人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明事实无关或缺乏调查收集必要性,则人民法院将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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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调查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证明的事实;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3、人民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对于人民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即“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只有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诉讼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与当事人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才能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该规定也明确了人民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的范围只限于三种情况: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并且明确规定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人民不能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调取的证据归属于申请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体系当中。这些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操作性问题,有利于保持法官的中立地位,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和维护当事人诉讼机会、地位的平等,可以使当事人明了对证据的调查收集方式,并对其所要收集的证据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而充分的衡量后,将其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以弥补其举证能力的不足,从而实现当事人在举证能力和手段上的平等以及举证机会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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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调查确认的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调查确认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征地
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
一般来说,只要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可以进行强制征用。但是,我国为了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行为。
二、报批基本流程
征地申请
①→政策审查
②→勘测定界
③→发布征地预公告
④→征地调查
⑤→社会保障情况调查
⑥→社会保障方案审查
⑦→组织征地听证
⑧→征地报批
⑨→缴纳报批费用

报批流程详解
1、征地申请:项目业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征地报批的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项目征地申请。
征地申请须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征地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项目审批文件(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材料)、项目用地规划范围图相关资料等。属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需提交地质灾害和压矿评估报告备案文件;项目涉及占用占用林地的,需提交林地批准文件;项目涉及土地复垦的,需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
2、政策审查: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业主提交的征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征地条件的,将征地任务分解、下达给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相关部门,并由项目业主委托测绘技术单位(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3、勘测定界:辖区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群众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市征地拆迁办、测绘技术单位实地踏勘征地范围和权属界线,测绘地形、地物和地貌,核定土地地类等工作;
4、发布征地预公告:市征地拆迁办根据土地勘测定界初步结果,拟订《征收土地预公告(送审稿)》,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市国土资源局将《征收土地预公告》转市征地拆迁办交由辖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张贴、公告,同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府局等相关单位;
5、征地调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相关部门对征地涉及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调处土地、房屋权属纠纷,核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和征地前后人均耕地变化情况,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结构、产权等情况。辖区政府及其征地拆迁办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户及相关权利人在《征地情况调查表》、《征收土地面积确认表》及《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等征地报批材料上签字、确认并报送市征地拆迁办;
6、社会保障情况调查:辖区人民政府在市征地拆迁办、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及市卫生局的指导下,调查征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户人口、户数及其就业、社会保障情况,编制被征地农民花名册,核定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人口、户数,计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政府、个人的分担份额,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按规定公示后,报送市征地拆迁办审核、市劳动保障局审定;
7、社会保障方案审查:市劳动保障局对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查意见》并抄送市征地拆迁办、市国土资源局;如属报审批征地的建设项目,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查意见》,并送市征地拆迁办、市国土资源局;
8、组织征地听证:市征地拆迁办对辖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的征地材料进行审查,拟订《征地听证告知书》,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由辖区人民政府将《征地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对申请听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召开征地听证会;
9、征地报批:市征地拆迁办根据征地报批材料齐备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拟订征地报批“一书四方案”,收集和组织征地报批相关资料并协调市财政局或项目业主单位落实征地报批费用后,将征地报批材料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审批;
10、缴纳报批费用:市财政局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缴费通知单、市国土资源局缴费函及征地报批费用上缴财政单据,办理征地报批费用上缴和入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征地补偿费
凡在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1.青苗补偿标准
办理征用手续时,应明确移交土地的时间,使当地村组及早准备,以免造成过多的损失。损坏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2.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被征土地上的房屋等设施需要拆迁时,必须在申请征用土地的同时,一并编制计划,上报批准。在国家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当地政府帮助拆迁户安排好住房。拆迁房屋按“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补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对所拆迁的房屋,按其原有建筑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给予合理补偿。补偿的标准按各地区现行价格分别制定。
3.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离婚调查取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当事人自己取证 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的证据都由当事人自己取证。自己想要什么,就要举出家庭或者对方有什么的证据。比如,自己想要分得房产,就得举出房产证;自己想要存款,就得举出存折。 自己取证要注意,合法的程序和手段保证证据有效的基础。有时,即使事实是真实的,由于取证的手段或者程序不合法,该证据就是无效证据,不会被采纳。比如,在其他私人空间的照片,因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而成为非法证据。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 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或者根据一些行业、部门的规定,当事人不能自己去取证,比如银行存款,当事人自己不能查对方的存款,或者不知道对方是否有存款,根据规定,就只能在后,由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相关的机构查询了。 婚外情调查取证有什么意义? 第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虽然这个“照顾” 只是“量”的问题,而不是“质”的问题,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之 一,有效的婚外情调查取证越充分越好。 第二,从离婚策略上考虑,如果有婚外情的证据,就可能在民间调解、法律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均衡状态,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 毕竟,对于百万家产的当事人来说,“五五开”与“四六开”还是有近二十万无的差距! 第三,寻求心理的平衡。婚外情调查取证获得的证据,可以向家人或者朋友证明配偶的过错,以寻求精神安慰或者对配偶的谴责以及对子女的“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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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如需向法庭申请调查令,烦请务必于举证期限截止日前向该院递交正式的书面请求。申请书必须载有被调查人士或机构的姓名、地址及其他必要的基本信息,同时详细列举待调查收集之证据及执行此调查所需证据的缘由和所欲证实的事实以及(对于)这些线索所应明确描述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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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查取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调查取证的要求 1、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 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2、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 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 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成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 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3、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二、离婚调查取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离婚调查一般来说就是调查对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对离婚有何种过错,过错程度等内容,这里面包括个人进行的离婚调查,也或者是在、律师职责下进行的调查,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离婚调查,都要在合法的条件下取得,否则,这种调查是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的。那么,先来看看一下几个问题: 1、离婚调查,离婚财产调查需要查些什么? (1)离婚财产调查是调查对方收入情况; (2) 离婚财产调查是调查对方房产情况; (3)离婚财产调查是调查对方车辆情况; (4)离婚财产调查是调查对方其他财产情况等。 2、离婚调查,离婚财产调查中当事人要注意的事项 对于没有掌握的对方财产,注意诉讼的保密工作,尽量,除律师外不要对任何人讲自己打算离婚并要采取行动,需要及时申请调查的存款等财产,以有效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在不能获得有效凭证的情况下,应留意配偶的投资去向及存款方式,除了记下配偶投资、合股的公司全称外,还可留意记下配偶准确而具体的购房地址、车辆号牌、工资卡号、银行存款账号、股东卡号等,以便可向相关部门查询或依法申请人民调查。如发现配偶有转移的迹象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如提讼等。 婚姻案件中弱势一方应当保存好、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等票证,以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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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最近要进行调查取证了,但是具体的情况我也不是特清楚,在电话里也没说清楚,咨询下调查取证有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前不久美国发起了对中国的反倾销的调查,也不知道那个反倾销调查程序是一个怎样的过程呢?
[律师回复] 如果一国遭受来自他国产品的倾销,一般都会对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但在征收反倾销税之前,必须对倾销行为进行调查。作为WTO一揽子文件之一的《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对反倾销调查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WTO的有关原则,凡成员方制定反倾销法律或者采取反倾销调查行动,都必须与该文件保持一致。
  反倾销调查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裁决、复审等阶段。
  
(1)申诉。反倾销调查的启动一般应由进口方受到损害的行业或其代表向有关当局提交书面申请,这是反倾销调查的必要条件。一般情况下,进口方当局不会主动发起反倾销调查。进口方受到损害的行业或其代表向有关当局提交的申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身份、产品产量与价值、被指控产品所属国家及相关企业名称、被指控方产品在其国内的价格等。
  
(2)立案。进口方当局在确认申诉材料真实可靠,决定立案后,就要通知其产品遭到调查的成员方和调查当局所知道的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并予以公告。向被调查方发出的通知应当列明应诉材料的送达地点及时限等。
  
(3)调查。当局在一定的期限内,对被告方的产品倾销幅度、对国内行业的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核实。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在1年内结束,无论何种情况不得超过从调查开始之后的18个月。在调查中,当事各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证据,即使是听证会的口头辩论,事后也必须提交书面材料。给被诉方发出的调查表,要至少给予30天的期限回答问题(以发出之日起的7天为送达)。在调查期间,各利害关系方有权举行听证会为其利益辩护。为证实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进口方当局可以在其他成员方境内进行现场调查。如果有关利害方不提供资料或者阻碍调查的进行,进口方当局可依据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诉的一方提供的资料作出裁决。调查当局有义务听取被诉倾销产品的用户及消费者发表评论。
  
(4)初裁与终裁。初裁是指在完全结束调查之前,调查当局如果初步肯定或否定有关倾销或损害的事实,可以对相关产品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只能在反倾销调查开始之日起60天后才能采取,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终裁是指调查当局最终确认进口产品倾销并造成损害,从而对其征收反倾销税。如果征收反倾销税,数额不得超过倾销幅度,可以征收反倾销税直至抵消倾销损害,但最长不超过5年。反倾销税一般不能追诉征收。但是,为了防止出口方在调查期间抢在进口方采取措施前大量出口倾销产品,反倾销守则也规定了在确实发生上述情况时,进口方当局可以对那些临时措施生效前90天内进入消费领域的产品追诉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5)行政复审。反倾销税实行一段合理时间后,对于是否继续征税,进口方当局可以主动或应当事人的要求进行行政复审,以确定是否继续或中止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在进口方当局初步确认存在倾销、损害及其因果关系后,如果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有关商品的出口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并且得到进口方当局的同意,那么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
  我国于2001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当时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各进出口商会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具体负责企业反倾销应诉的组织协调工作,明确了“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
  除了上述四种主要的鼓励出口措施以外,鼓励出口还有许多其他措施。比如通过资本输出带动本国商品输出;采用外汇分成方式,即政府允许出口商从其所得的外汇收入中提取一定百分比自由支配,鼓励出口商的出口积极性;采取进出口连锁制,将进口与出口挂钩,要获得一定的进口权利就必须履行一定的出口义务,以出带进,或以进带出,达到扩大出口的目的。
征地调查确认的程序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调查确认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征地
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
一般来说,只要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可以进行强制征用。但是,我国为了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行为。
二、报批基本流程
征地申请
①→政策审查
②→勘测定界
③→发布征地预公告
④→征地调查
⑤→社会保障情况调查
⑥→社会保障方案审查
⑦→组织征地听证
⑧→征地报批
⑨→缴纳报批费用

报批流程详解
1、征地申请:项目业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征地报批的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项目征地申请。
征地申请须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征地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项目审批文件(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材料)、项目用地规划范围图相关资料等。属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需提交地质灾害和压矿评估报告备案文件;项目涉及占用占用林地的,需提交林地批准文件;项目涉及土地复垦的,需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
2、政策审查: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业主提交的征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征地条件的,将征地任务分解、下达给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相关部门,并由项目业主委托测绘技术单位(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3、勘测定界:辖区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群众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市征地拆迁办、测绘技术单位实地踏勘征地范围和权属界线,测绘地形、地物和地貌,核定土地地类等工作;
4、发布征地预公告:市征地拆迁办根据土地勘测定界初步结果,拟订《征收土地预公告(送审稿)》,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市国土资源局将《征收土地预公告》转市征地拆迁办交由辖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张贴、公告,同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府局等相关单位;
5、征地调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相关部门对征地涉及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调处土地、房屋权属纠纷,核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和征地前后人均耕地变化情况,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结构、产权等情况。辖区政府及其征地拆迁办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户及相关权利人在《征地情况调查表》、《征收土地面积确认表》及《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等征地报批材料上签字、确认并报送市征地拆迁办;
6、社会保障情况调查:辖区人民政府在市征地拆迁办、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及市卫生局的指导下,调查征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户人口、户数及其就业、社会保障情况,编制被征地农民花名册,核定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人口、户数,计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政府、个人的分担份额,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按规定公示后,报送市征地拆迁办审核、市劳动保障局审定;
7、社会保障方案审查:市劳动保障局对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查意见》并抄送市征地拆迁办、市国土资源局;如属报审批征地的建设项目,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查意见》,并送市征地拆迁办、市国土资源局;
8、组织征地听证:市征地拆迁办对辖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的征地材料进行审查,拟订《征地听证告知书》,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由辖区人民政府将《征地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对申请听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召开征地听证会;
9、征地报批:市征地拆迁办根据征地报批材料齐备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拟订征地报批“一书四方案”,收集和组织征地报批相关资料并协调市财政局或项目业主单位落实征地报批费用后,将征地报批材料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审批;
10、缴纳报批费用:市财政局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缴费通知单、市国土资源局缴费函及征地报批费用上缴财政单据,办理征地报批费用上缴和入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征地补偿费
凡在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1.青苗补偿标准
办理征用手续时,应明确移交土地的时间,使当地村组及早准备,以免造成过多的损失。损坏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2.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被征土地上的房屋等设施需要拆迁时,必须在申请征用土地的同时,一并编制计划,上报批准。在国家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当地政府帮助拆迁户安排好住房。拆迁房屋按“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补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对所拆迁的房屋,按其原有建筑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给予合理补偿。补偿的标准按各地区现行价格分别制定。
3.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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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现在住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本案原告b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数额。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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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征地调查确认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征地调查确认的程序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调查确认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征地
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
一般来说,只要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可以进行强制征用。但是,我国为了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行为。
二、报批基本流程
征地申请
①→政策审查
②→勘测定界
③→发布征地预公告
④→征地调查
⑤→社会保障情况调查
⑥→社会保障方案审查
⑦→组织征地听证
⑧→征地报批
⑨→缴纳报批费用

报批流程详解
1、征地申请:项目业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征地报批的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项目征地申请。
征地申请须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征地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项目审批文件(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材料)、项目用地规划范围图相关资料等。属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需提交地质灾害和压矿评估报告备案文件;项目涉及占用占用林地的,需提交林地批准文件;项目涉及土地复垦的,需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
2、政策审查: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业主提交的征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征地条件的,将征地任务分解、下达给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相关部门,并由项目业主委托测绘技术单位(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3、勘测定界:辖区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群众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市征地拆迁办、测绘技术单位实地踏勘征地范围和权属界线,测绘地形、地物和地貌,核定土地地类等工作;
4、发布征地预公告:市征地拆迁办根据土地勘测定界初步结果,拟订《征收土地预公告(送审稿)》,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市国土资源局将《征收土地预公告》转市征地拆迁办交由辖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张贴、公告,同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府局等相关单位;
5、征地调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相关部门对征地涉及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调处土地、房屋权属纠纷,核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和征地前后人均耕地变化情况,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结构、产权等情况。辖区政府及其征地拆迁办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户及相关权利人在《征地情况调查表》、《征收土地面积确认表》及《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等征地报批材料上签字、确认并报送市征地拆迁办;
6、社会保障情况调查:辖区人民政府在市征地拆迁办、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及市卫生局的指导下,调查征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户人口、户数及其就业、社会保障情况,编制被征地农民花名册,核定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人口、户数,计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政府、个人的分担份额,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按规定公示后,报送市征地拆迁办审核、市劳动保障局审定;
7、社会保障方案审查:市劳动保障局对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查意见》并抄送市征地拆迁办、市国土资源局;如属报审批征地的建设项目,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查意见》,并送市征地拆迁办、市国土资源局;
8、组织征地听证:市征地拆迁办对辖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的征地材料进行审查,拟订《征地听证告知书》,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由辖区人民政府将《征地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对申请听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召开征地听证会;
9、征地报批:市征地拆迁办根据征地报批材料齐备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拟订征地报批“一书四方案”,收集和组织征地报批相关资料并协调市财政局或项目业主单位落实征地报批费用后,将征地报批材料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审批;
10、缴纳报批费用:市财政局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缴费通知单、市国土资源局缴费函及征地报批费用上缴财政单据,办理征地报批费用上缴和入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征地补偿费
凡在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1.青苗补偿标准
办理征用手续时,应明确移交土地的时间,使当地村组及早准备,以免造成过多的损失。损坏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2.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被征土地上的房屋等设施需要拆迁时,必须在申请征用土地的同时,一并编制计划,上报批准。在国家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当地政府帮助拆迁户安排好住房。拆迁房屋按“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补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对所拆迁的房屋,按其原有建筑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给予合理补偿。补偿的标准按各地区现行价格分别制定。
3.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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