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刑事案开庭没有被告人病历本怎么办
在未提供病史资料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前往法院进行申诉,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所示:
1、在起诉阶段,原告方必须向法院提交详细的起诉状以及与案情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且需要按照被告的数量向法院递交相应份数的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同时将准备齐全的材料提交至法庭;
2、在立案部门,接收到当事人递交的诉状之后,负责立案的法官会对其进行严谨的审查,如果符合立案的基本条件,将会立即将相关信息上报,等待庭长审批通过后,便会迅速地向原告方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
3、经过严格审查,确认符合立案标准的,法院会立即为该案件进行排期处理。对于民事一审案件,法院会给予当事人30天的举证期限,而对于民事二审案件,则会给予当事人10天的举证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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