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交通事故
对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处理交通事故需要车主本人吗
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驾驶员或车主有责任必须亲自出面参与;
然而,如果无法亲自到达现场,他们还可以委任代理人为其代表进行处理。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出警部门应在接收到交通事故报警信息后,尽快派遣紧急交通警察赶到事发现场,优先保障伤者得到及时的救治,同时着手采取相应的措施,迅速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在警方的主持和监督之下,经过冷静理智的协商,如若成功达成共识的话,应当制作一份详尽的调解书,并将此文书分别发送给各位当事人。随后,各方应共同前往出警部门办理有关结案手续。
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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