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疾病是:
一、严重传染病;
二、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精神疾病;
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五、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六、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
七、严重神经系统疾病;
八、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九、严重血液系统疾病;
十、严重脏器损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取保候审重新收押条件是什么
在取保候审期间,依规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再次拘禁。被判定为需要接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循如下规定:不准擅自离开其所在城市或县城,未经执行机关书面许可不得离境;严禁以任何方式影响证人的作证行为;绝对禁止销毁、篡改证据及串通同案犯等不法行为。若有违反上述规定之嫌并需采取逮捕措施者,可先行对罪行确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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