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年限规定如下:
1.出租车(小、微型)8年;
2.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15年;
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20年;
4.微型载货汽车12年;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15年;
6.半挂牵引车15年;
7.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二、机动车强制报废年限是多久
1.非运营性质的小型和微型汽车,此类车型并无具体确切的使用报废期限规定,仅需直至无法通过年度安全检测后,将面临强制报废处理。
然而,需注意的是,若该类车辆的总行驶里程数累计达到60万公里,即须接受引导报废之决定。
另外,在该车购买之日起第15年起,其年度安全检查的频率也将从每年一次改为每半年一次。
2.出租行业所用营运性车辆的法定使用报废期限为8年;
3.用于旅游以及公路客运业务的车型使用满15年必须予以报废;
4.微型载货汽车的法律规定使用报废期限为12年;
5.重型、中型和轻型载货汽车的使用报废规定为15年;
6.半挂牵引车的使用报废规定也是15年。
注:本段内容仅供参考,实际情况请参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
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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