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纠纷起诉费谁交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作了改变的,除了应当明确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无论上诉人是一审中的胜诉方还是败诉方,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均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对于涉及债务纠纷的诉讼案件而言,若法院认可借条作为有效证据且依此裁决令被告方负担偿还责任,即便裁决的法律效力得以生效,亦无法改变借条本身的有效性。借条以白纸黑字的方式充分地证实了债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贷行为及其具体金额,以及借款人所需承担的偿还职责。倘若被告对裁决结果置之不理,债权人有权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请求被告重新履行偿还义务,且有权利针对其未能遵守合同义务的行为请求赔偿相应损失。债权人还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确保其权益得以切实维护。简言之,就算在胜诉之后,借条的法律效力依然存续,债权人将能够根据民法典的相应条款,向借款人发出还款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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