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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财产继承权如何合法保障
我们应该遵循以下几个重要原则来保护财产继承权利:
1.当某位公民去世之时,其所遗留下的所有个人合法财产皆应视为遗产,且须全数由其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2.任何形式的非法剥夺或者限制继承人的继承权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3.继承权是一种绝对性的权利,每一个自然人都必须承担起不得侵犯他人继承权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自继承人接受继承权之日起,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则应于遗嘱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其放弃继承之意愿;如未有任何表示,则将被视为已接受继承。对于受遗赠者而言,在得知自己获得遗赠之后的六十个自然日内,必须做出接受或放弃该项遗赠的明确表示;若逾期仍未有所表示,则将被视为已经自动放弃了该项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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