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构成:
1、客体要件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扰乱公共秩序20种行为分别是什么
1.侵犯单位正常运转秩序的违法行为;
2.在公众场所扰乱正常活动的非法行为;
3.干扰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的不法行为;
4.与道德和法律准则相悖的暴力行为;
5.教唆他人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的挑衅行为;
6.虚构危险情况并试图引发混乱的恶意行为;
7.拒绝、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决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它针对的客体,该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秩序。然而,在这一表述中,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个所谓的“社会秩序”并非泛指广义上的任何社会秩序,而是特指并限定于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涉及到国家机关以及各类人民团体的正常运作秩序,同时也涵盖了企业单位及其他实体单位的日常生产营运秩序,以及事业单位的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秩序等多个方面。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侵犯的直接对象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人民团体。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