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对于你的债权人能阻止债务人破产申请吗这个问题,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债权人试图向次债务人追索欠款之时,其通常会遵循以下几个重要步骤进行操作:
首先,债权人需要对自身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和证实,确保此项权益具有法律效力且无法由主债务人本人加以履行;
其次,当主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或丧失偿还能力之际,债权人可以依法向相关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借助司法程序来决定将主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资金用以归还债权人的债务;
最后,倘若主债务人拥有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权利,那么债权人则可以启动一个名为“代位权诉讼”的法律程序,请求法院裁决并命令次债务人径直向债权人履行相应的债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在破产法的领域中,债权人向法院提起的“不具有集体诉讼”性质的申请;而针对那些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来说,他们只能行使自身拥有的请求权。因此,遵循着破产法所规定的精神规范,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所需具备的请求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关键要素:对于您提出的“债权人能否阻止债务人进行破产申请”这一疑问,其所应当具备的是带有直接支付标的物内容的请求权;这一请求权还必须在法律层面上可以被强制执行才行;此外,它还必须是已经到期了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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