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减轻处罚
具有“应当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⑴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⑵防卫过当。⑶避险过当。⑷中止犯。⑸从犯。⑹胁从犯。⑺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
《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具备“适度减轻惩罚”特质的情况包括:⑴年龄在14岁至18岁之间的未成年罪犯。⑵正当防卫超越合理限度。⑶避险行为超过必要范围。⑷犯罪过程中主动停止犯罪。⑸共同犯罪中的从犯。⑹被胁迫参与犯罪的胁从犯。⑺犯罪行为发生后主动投案自首,且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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