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驾车辆是否入黑名单
醉驾驾驶人会被列入黑名单,车辆不会。
驾驶人处理未满五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驾车辆是不是得法院判决后才能拿车
倘若涉案人员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且其所驾车辆已被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扣押,待相关证件或流程完备无误后便可将车辆提取归还。关于已被扣押的车辆,当涉及方当事人接纳处理结果或者提供有效的补办凭证或手续,并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核实确认无误后,应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将车辆予以返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实相关信息的过程中,最长时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在醉驾驾驶行为中,驾驶人员将被纳入黑名单系统,而涉案汽车则不在此列。对于尚未超过五年期限的醉酒驾驶者,他们将无法申请新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其清醒为止,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同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该类驾驶者还需在五年内禁止重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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