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引起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致人死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醉驾致两人轻伤一级怎么判
根据我国的刑事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在醉酒的状态下驾车出行的行为被视为一种具有严重风险性的交通违法行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危险驾驶罪”。倘若这种危险驾驶的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导致了他人受到了轻伤,其中损害程度达到一级的两个人,那么这已经可以步入到罪行论处的范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其他犯罪”,即“故意伤害罪”。在这样的背景下,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就应该依据法律中规定的处罚标准来进行,而不是简单地按照其所触犯的罪名来进行处罚。具体的判决结果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例如被告人的主观意图、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是否有主动投案自首或者表现出明显的悔过态度等等。当醉酒驾驶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危险驾驶罪和故意伤害罪时,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的案情来选择适用哪一个罪名进行量刑。如果最终被判定为故意伤害罪,那么被告人可能会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因为故意伤害罪往往涉及到更为严重的人身伤害以及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威胁。
然而,具体的判决结果仍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来做出,这是由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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