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女方应当按照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来支付抚养费。
但是,双方约定由男方承担全部抚养费的情况之下,女方就不需要支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夫妻离婚女婿借钱不还怎么办
当夫妇二人离婚之后,如男方(亦即原男方)未能履行其先前借款的还款义务,并且这笔借款正好发生在他们婚姻未解除的时间段内,此类情形下,需深入探究此项借款是不是被归类为夫妻共有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有债务主要涵盖了以下三种类型:
首先,是由二位共同签署确认的债务;
其次,是在某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进行事后追认的情况下产生的债务;
最后,是一方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若该笔债务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它通常不会被视为夫妻共有的债务,原男方的还款责任应当由他本人独自承担。
然而,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而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就有可能被判定为夫妻共有的债务,原女方作为前妻,也有可能需要承担起还款的责任。在实践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原男方及其前妻共同偿还债务。法院会依据具体的事实情况来确定债务的性质,并据此做出相应的裁决。如果法院最终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有的债务,那么原女方作为前妻,很可能需要承担起还款的责任;反之,如果法院认为该笔债务属于个人债务,那么原女方作为前妻,便无需承担还款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一般的情形之中,离婚之后倘若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女方未能依照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或经法院的离婚判决支付养育费用,那么她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若双方在离婚时已经达成共识并约定所有的养育费用均由男方承担,那么女方则无需再支付任何的养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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