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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书遗嘱的真伪谁来举证
在法庭过程中,若原告依据自书遗嘱的形式提供遗嘱并符合相应遗嘱内容要求,该遗嘱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原告提供的遗嘱已经证明相应的遗嘱成立,已经完成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如果被告认为遗嘱具有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二、自书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自书遗嘱具备有效性的评估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在完全清醒且自主意愿下所做出的表达;
其次,立嘱者必须具备适格的公民民事行为能力;
再次,遗嘱中针对财产进行分配或处理的内容必须仅限于属于遗嘱人个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遗嘱不得取消依法依规享有资产继承权益的继承人(如缺乏劳动能力并失去基本生活来源)的应有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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