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
因为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普通业务人员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构成犯罪,不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所以,普通业务人员也不会退赔。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非吸业务员退赃怎么判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倘若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从业人员在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之前能够积极采取措施,如自愿退赔、退还所收款项等方法来尽可能地弥补客户的损失并阻止了更进一步损害的产生,那么司法机关在审理过程中便有可能对其予以适当的减轻乃至从轻判罚。具体量刑时将充分参考其退赃金额的多少、个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等多方面因素,最终由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公正裁决。若该从业人员的退赃行为确实显著且有效地降低了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那么这一行为很可能会被视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通常情况下是不会的。由于这些机关或组织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时,普通业务人员并非处于直接负责管理职责及其他直接责任岗位上,因此他们并不构成犯罪,自然也就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因此,对于普通业务人员而言,他们并无义务进行退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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