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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外人能否提出执行异议
可以。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案外人能否起诉确认合同有效
1.在执行程序的运作过程中,若有案外人作为有利害关系者,并对此认为该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时,他们有权向管辖法院提交执行异议书,明确请求确认合同效力。
2.如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人确信执行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则他们可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当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人递交书面异议后,人民法院将从收到书面异议的那一天起算,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若其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将作出裁定,撤销或纠正原有的执行行为;反之,若理由不成立,人民法院也会作出裁定,驳回异议。对于裁定结果不满的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人,他们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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